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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队伍建设要有新思维

2014年01月22日 16: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作为政法干警的中坚力量,法官队伍建设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严峻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打破常规思维,下大力气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凝心聚力练内功,像抓案件质量一样狠抓法官的质量,以刮骨疗伤的勇气自剖丑陋,以踏石留印的改革魄力率先踏出一条新路,以抓铁有痕的超凡劲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锤炼出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让全体法官享有职业尊荣。

  在刚刚结束的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目标: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作为政法干警的中坚力量,法官队伍建设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严峻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打破常规思维,下大力气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凝心聚力练内功,像抓案件质量一样狠抓法官的质量,以刮骨疗伤的勇气自剖丑陋,以踏石留印的改革魄力率先踏出一条新路,以抓铁有痕的超凡劲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锤炼出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让全体法官享有职业尊荣。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是根本。在现代社会,审判依法独立和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设则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也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可谓位高权重,职责神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对此进行了深刻阐释: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马克思也盛赞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民众普遍信奉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职业的这种极端特殊性,要求国家司法体制必须提供强大的职业保障体系与之相匹配,以维护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可想而知,在激烈的社会冲突和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面前,如果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不完备,法官在履行职务时缺失基本的制度性保护,在强大的外力干预、甚至威胁,以及五花八门的利益诱惑下,法官很难做到独善其身,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会沦为空谈。因此,确保法官职责与国家保障能力相平衡,既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双翼。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特点和法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以法官职业化为目标,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确保每个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根据对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依法独立公正裁决。二是完善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每个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调离审判岗位,不得随意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其他处分。三是完善法院财政保障制度和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确保每个法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以及退休后享有与其职务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的丰厚待遇,从制度上防范法官被外界的物质利益诱惑。四是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每个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每个法官享有职业尊严,不因依法履行职务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安全威胁和不利影响。五是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确保每个法官能够充分享有系统化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六是完善法官职业评价制度,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考核、奖励与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每个法官避免遭受司法行政化、部门化等不利影响。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关键。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官制度的最根本性问题,也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战略性任务。“审判他人者须先审判自己。”这句古老的司法谚语深刻地揭示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现代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高度依赖法官的职业操守,从体制上保证法官权力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相平衡。中外司法实践已足以证明,法律能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品格状态,故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及崇高的社会声誉就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公正和公信司法的前提。在一定意义上,法官就是高尚者的同义语。因此,法官绝不只是精通法律的工匠,更应当是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之士;法官不仅仅需要能力突出、遵纪守法,而且必须首先做到洁身自好,品位高雅,必须是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必须是在品格修养方面民众公认的“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之良才,而绝不是有才无德的佞才和无德无才的庸才。法官的上述职业特点必然要求对法官的录用、任命、晋升和管理等,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素养,而只能是其品德修养为先。古人云,“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无论法律多么健全合理,无论法官能力水平多么精湛高超,一旦法官被认为品格低下或行为不端,即使裁判结果多么实质公正,也必然会遭致当事人和公众的普遍质疑,那么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就大打折扣,全社会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以及对法治的尊重就会荡然无存。

  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从战略高度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并对法官职业道德瑕疵和不当言行采取绝对的零容忍态度。法官权力有多大,道义责任就有多重,否则就会走向歧途。只有从战略高度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所有法官都必须同时具备出类拔萃的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境界,品行上高标准,廉政上高风尚,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效率,才能有效避免法官职业道德的信任危机和法官的职业风险。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确有必要从战略高度予以重新规划部署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重点在针对性、特殊性、实效性、创新性上下功夫,未雨绸缪,抓住关键,突出根本,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风清气正、卓尔不群。

  健全法官惩戒机制是突破口。在国际社会,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促进和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从体制机制上确保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和基本司法经验。虽然我们也高度重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但我国法院系统内部至今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监管法官职业道德的独立机构,导致这一战略性任务因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而实际成效甚微。特别是作为法官职业道德核心内容的个人修养、生活情趣、言行举止、业外活动等,完全寄希望于法官的自我约束。这一机制性缺陷,使得法官队伍建设越来越脱离法官的职业特点而失去实效性和针对性。实践中,恰恰是由于某些法官在个人修养、生活情趣、言行举止、业外活动等方面的不检点行为,使得法官一直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给人民法院的声誉、法官的形象和司法权威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害。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通过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制度发展规律的相关体制机制,以强有力的专门组织全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人民法院各项事业才能前程远大,国家司法制度才能朝气蓬勃,法治中国梦才能变为宏伟的现实。(郝银钟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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