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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机关能否完全“去地方化”?

2014年01月23日 13:3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高院院长幕平在市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公众关注的基层法院“去地方化”的问题,报告没有明确提及。幕平表示,对法院“去地方化”改革,中央会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将会从指定的试点法院开始进行。

  地方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去地方化”,是指由地方横向管理改为上级垂直管理,在人财物上获得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地位。这是近年来法学界、实务界及公众在司法改革上形成的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中全会肯定了关于司法改革的上述共识,“去地方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明确方向。

  从法理上说,司法权是国家的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不是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的“一府两院”,主要官员分别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一府两院”对地方人大负责,并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可见,司法权虽然属于中央事权,但地方司法机关既然设在地方,就不可避免要与地方政府形成有机、内在的关系。加之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形成了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主导、调配的局面,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在一些地方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正常实施,已经到了非严加治理不可的地步。

  司法机关“去地方化”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这将是一个审慎推进的过程。同时也要看到,地方司法机关尽管不是地方的附属部门,但主要职能仍然是处理地方事务,是地方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部分可以由省级或中央垂直管理来解决,另外相当一部分,还是应寻求在地方治理结构中得到解决。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反映的不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不是高级权力机关和基层权力机关的矛盾,而是地方治理结构内部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进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和巩固地方司法机关相对于地方的独立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公众权利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权力机关之间的制衡,强化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威,通过充分的公众参与和地方政治改革,完善、优化地方治理结构,实现地方社会政治生态平衡。如果做到这一步,即便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仍然由地方横向管理,但这种管理将是规范、均衡的资源分配,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掌握对人财物的主导权、控制权,地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望由此得到充分保障。

  地方司法机关须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但它做不到完全“去地方化”。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以司法公正推动地方治理结构完善、优化,反过来也有利于巩固地方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和权威,形成地方司法公正和地方社会政治生态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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