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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万拆迁款被拆迁人仅得30万 涉事副县长获无罪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4日 07: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原副县长常恒光被终审判决无罪。

  此案源于2008年的一次拆迁。彼时,时任市拆迁办主任的常恒光参与了迎宾路拓宽改造项目,其中一处加气站被评估为170.78万元。在财政支付给拆迁公司140万元之后,拆迁公司仅支付30.6692万元给被拆迁人。

  拆迁公司获利109.3308万元,如此暴利,更引人深思。

  1月16日下午,两小时前接到电话通知的常恒光,走进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来领取一份半年前就应宣判的判决书。

  常恒光原是焦作市武陟县副县长,更早些时候是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12月20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他的仕途被迫中止。

  事情源于2008年的一次拆迁。时任市拆迁办主任的常恒光参与了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项目,其中一处加气站被评估为170.78万元。在财政支付给拆迁公司140万元之后,拆迁公司仅支付30.6692万元给被拆迁人。

  拆迁公司获利的109.3308万元,在此后两年多的时光里成为常恒光的“噩梦”。2011年11月,检方指控其与一名公务员涉嫌贪污罪,10个月后,检方以“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过了两个月,常恒光又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送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常恒光构成滥用职权罪。2013年年初,二审开庭。尽管判决在将近一年后的2014年1月16日才宣布,但结局已足以令这位曾经的副县长激动:“上诉人常恒光无罪。”

  事实上,案件“长跑”的同时,舆论对拆迁补偿由170万“瘦身”到30万元的反思,也一直没有停止。

  节省30万元的“和谐拆迁”

  常恒光难以想到,担任武陟县副县长刚过半年,他会因为曾经的一笔拆迁补偿款而被逮捕。

  这笔拆迁补偿款与焦作市的一处加气站有关。该站位于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的范围内。改造后的迎宾路,道路总宽度为108米,已于2008年6月12日开工建设。

  2008年下半年,焦作市拆迁办接到了加气站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任务。常恒光当时是市拆迁办主任。

  一位官方知情人士曾告诉辩方律师,这个加气站的拆迁工作本来应由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但被有关部门误分给了高新区。由于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任务被归还给了焦作市建委,这才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拆迁办负责。

  此时,已是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后期。

  常恒光在检方的讯问笔录中说,接手之后,他们找到了一家评估公司。最终,评估公司与财政局下属的评审中心共同认定,该加气站的评估数额为170万元。

  争议在之后发生。一天,一个叫康春红的人联系在焦作市拆迁办协助工作的祝德华,询问有没有合适的工程可以做。祝德华的答复是,拆迁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执行。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祝德华原本在焦作市墙改办工作,康春红则是焦作市地震局地震台的工作人员。二人相识的原因是,祝的妻弟与康春红的丈夫是同学。

  2010年尚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康春红开始寻找有资质的公司。她辗转联系到了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希望能借资质参与工程。但对方提出要根据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最终,康春红决定与这家公司合作,并代表公司与市拆迁办签订了协议。常恒光、祝德华、康春红均证实,拆迁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价格被压到了140万元,比财政的评估数额少了30万元。

  但事实上,这140万元并没有完全发到加气站手中。加气站多名负责人均坦言,他们只拿到30.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康春红也承认这一点。

  也就是说,康春红所代表的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此次拆迁中获利109.3万元。对于这笔获利,常恒光在2010年接受检方讯问时表示不知情。

  而在2008年,令这位拆迁办主任高兴的是,财政评估需要170万元的拆迁工作,他们花了140万元就办成了,为财政节省30万元,且还属于“和谐拆迁”、没有引发矛盾。常恒光的辩护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会清称:“这笔30万元至今还在财政账上。”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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