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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周鸿祎侵权案胜诉 获赔公证费诉讼费

2014年01月24日 13:5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以被侵犯名誉权为由,方舟子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鸿祎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2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方舟子诉称,2012年10月11日至15日,周鸿祎连发7条微博发布“收百度的黑钱”、“向360泼脏水”、“他不是打假,是假打”等言论,并称自己为“方肘子”、“疯子”等。周鸿祎拥有400多万微博粉丝,其微博损害了自己的良好形象,故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周鸿祎删除其相关微博信息,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等。

  对此,周鸿祎认为,方舟子在2012年10月频频发微博攻击360浏览器,发布“360安全浏览器不安全”等言论,尽管360及时解释并多次辟谣,方舟子一概不理,故方舟子才是过错方。而所称的“疯子”、“方肘子”也都取自网络,是调侃,并非侮辱。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360浏览器被指存在用户安全隐患,方舟子提醒公众注意引发。该案诉讼中,周鸿祎主动删除了方舟子主张侵权的全部7条微博,还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已不存在;而方舟子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其搜狐微博的关注者高达1900余万,故其话语平台足以消除损害后果,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

  朝阳法院最终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新闻链接

  方舟子告《法治周末》侵权被驳

  因于2011年3月刊发《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法治周末》及转发该文的法制网,被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对该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指出《法治周末》报道方法失当,但《法治周末》、法制网不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法治周末》的报道内容均有据可查,且来源可靠不存在疑点,使用词语中性,但文章汇集了对方舟子的否定评价,缺乏相反立场的观点,故报道具有一定倾向性。但法院同时指出,方舟子是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故该报道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肖像权侵权。

  朝阳法院认定,法制网为原文转载,不存在明知文章存在恶意或不公正而转载的情形,故判定法制网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朝阳法院在该两起案件中均驳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张淑玲)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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