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旅店私改管线偷燃气 房主和两经营者均被判刑
明知旅店盗用燃气,经营者沙某仍兑下了这家旅社。在房主的指导下,沙某学会了如何盗用燃气。在燃气公司一次检查中,盗用行为露了馅。今年1月4日,沙某因盗窃服刑一年十个月后,走出了监狱。
旅店盗用燃气,被抓现行
沙某案发于2012年3月5日。当日11时30分,沈阳燃气公司保卫干事来到沙某在沈河区万柳塘路经营的旅社进行日常煤气安全检查,结果发现煤气管线表前直接连接盗窃燃气的行为。在控制住现场后,保卫干事找到沙某询问每天使用燃气情况。
沙某承认自己使用燃气加热锅炉,每天24小时使用燃气加热。随即,保卫干事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民警将沙某带回进行调查处理。沙某称,2011年2月份,自己从杨某手中兑下这家旅店时,就知道旅店使用燃气不用花钱。
沙某说,“2011年9月,房主钟某来旅社,我问不交煤气费出事怎么办,钟某说,出事算他的。随后,他将锅炉点燃,让我看煤气表走不走字,我看煤气表不动。钟某让我放心用,煤气表不走字不用交钱。我经营旅社,夏天和秋天平均每天3小时使用煤气加热锅炉,冬季基本24小时都在使用煤气。
三人因盗燃气,最终获刑
随后,民警将杨某、钟某抓捕归案。经审,2005年夏天,钟某在沈河区泉园广场找到水管工,雇用其将旅社的燃气管线进行了更改,燃气管线形成表前连接。2010年6月,钟某将旅社兑给杨某的妻子,杨某负责经营。2011年2月份,沙某又从杨某手中兑下旅社。
在杨某、沙某经营过程中,钟某都告知其使用燃气不走燃气表,可以放心使用,如果有人查表可以告诉他解决,并演示使用燃气的方法。
经相关鉴定,杨某盗窃燃气价值2万余元。沙某盗窃燃气价值5万余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雇用他人私自修改煤气管线,形成煤气表前连接,并分别告知旅社经营者杨某、沙某使用煤气不走煤气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教唆他人盗窃煤气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杨某、沙某明知旅社有盗用煤气的设施,使用煤气不交钱,在钟某的暗示下仍进行盗窃煤气的活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沙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赵裕宁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