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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审判方式看推进司法公开理由

2014年01月27日 13: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推进司法公开并不是要人为地改变司法权的原有运行状态,也不是司法“作秀”,而是实实在在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官只有真正领会了这一道理,才不会将推进司法公开看作一种负担或者累赘,才会将推进司法公开变成自觉行动。

  从宏观来讲,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司法公开与审判方式密切相关,只有广大法官自觉地将推进司法公开与具体审判工作结合起来,司法公开的各项改革措施才能得到落实。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不同的审判方式对司法公开的具体操作有着不同的要求。

  抗辩式审判方式对于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具有天然优势。西方的司法公开之所以没有成为民众关切的制度性话题,是因为他们的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审判方式满足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知晓的要求。实现这种效果的关键并不在于他们的法院实施了多少公开措施,而在于他们的审判方式——较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从美国一个案件的诉讼流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于诉讼的知情是非常彻底的:几乎没有限制的诉讼立案制度、当事人承担送达义务、当事人协商证据交换的时间、庭审时间,当事人主导的调解活动、和解活动,藐视法庭罪威慑下的当事人监督被执行人的执行活动,几乎全部是在当事人的主导下进行的,只有法官的裁决活动没有当事人的直接参与——那也是以当事人的庭审活动等为基础,高比例的当庭宣判更是消除了当事人对审判受操纵的怀疑。但是,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审判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成本高昂、效率不高等。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优势主要是能够避免滥用诉权并实现高效审判。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区别,不仅仅在于庭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在于谁来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或者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才是关键。我国的审判方式原是典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逐渐接受了当事人主义的影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体的庭审模式得以逐步建立,但是就诉讼程序的总体架构而言,仍属于法院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关键环节,法院的主导地位十分明显,尤其是刑事诉讼,一些诉讼环节完全由法院主导,甚至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比如死刑复核程序。这种模式的优势也很突出:可以更有效避免当事人的滥用诉权并而实现高效审判。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需要更多的司法公开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尽管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赢取当事人信任方面,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拥有天然的优势:它能够将司法公正的责任分担到当事人身上,而不是让司法机关独自承担。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下,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具有包揽性的权力,成为司法公正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其所追求的必然是实体结果公正。这就导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审判只有更加公开,使之接受社会的检验和监督,才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感受到正义和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无论一个国家机构如何值得信赖,都不可能比信赖自己的程度更高。诉讼当事人出于自己利益而关心诉讼,公众作为潜在的当事人而关注审判权的运行,那么只有公开审判权的运行方式,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到合理的关切与回应,使公众对审判活动充分知情,才能取得对审判活动的信任,司法公信才具备现实基础。

  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表述仅是“公开的审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也是把公开审判规定为“公开进行”。至于具体如何公开,是形式公开还是实质公开,主动公开还是被动公开,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做到了庭审和宣判的公开,司法公开的义务就算完成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公开也是“剧场式”的公开而不是“广场式”的公开,甚至庭审公开也未必比我国的更为彻底,西方国家大都禁止庭审直播,甚至连庭审的照片也禁止放在媒体上,往往用素描来代替。一般来讲,只要关心案件的人想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而没有制度上的障碍,司法公开就算实现了。在西方国家现实中也没有看到民众要求进一步公开比如要求庭审直播的现象。仅就司法机关将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法律规定来讲,中外并无多大差异。但是,在新媒体时代,如何将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落实成为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则因审判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措施,就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对司法公开的具体化,体现了我国审判方式、审判工作实际的客观需求,既没有超越法律规定,也没有脱离我国国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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