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严打“毒驾” 注销三类吸毒者驾驶证
为有效遏制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办理吸毒人员驾驶证注销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
驾驶证注销范围
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在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内,未报到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的,视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
吸毒人员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含“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和主动登记,且没有以上应当注销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在三年内没有发现有复吸毒品行为,或没有正在被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前提下,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不属于“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范围。
驾驶证注销程序
(一)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要每个工作日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下载以下持有本设区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信息:
1.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2.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3.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上述人员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所将信函转交吸毒人员。
(三)正常注销业务办理程序:
1.对三十日内主动申请注销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注销驾驶证。除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外,还应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2.对超过三十日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注销驾驶证。
3.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对驾驶证注销提出异议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启动“异议复核程序”。
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公告和告知职责。
(四)驾驶人对本人的吸毒行为记录、戒毒治疗记录提出异议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告知其可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传真并寄送驾驶证核发地设区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协助核查。(本报记者 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