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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就学就业免除报告义务

2014年01月28日 15: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1月28日电(记者 张骏 通讯员 范跃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8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浙江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其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据浙江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众多部门共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这个总共21条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及对被封存记录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指出,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这意味着,在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一般不得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如果确需使用的,也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所读学校等可推知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此外,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同时,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该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人事劳动档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以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予以纠正。

  2013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实践,全年对1313人次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该办法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妇联、浙江省关工委、浙江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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