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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人监狱内争执 一人被对方用板凳砸破脾脏

2014年01月28日 15:44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两名服刑犯人在监狱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其中一名犯人用板凳砸破对方脾脏,25日,迎江区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890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余元。

  原告张得华1970年出生,被告刘仁杰1990年出生,两人因触犯刑法,在监狱服刑。2012年7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从劳动车间一组走到其他组去还劳动工具,经过原告所在的五组时,将原告放在地上的劳动产品碰倒。后二人发生拉扯争执,被人拉开。十几分钟后,被告从五组烫台下面操起一块废旧的板凳面,趁原告不备朝其后腰部猛击一下,随即跑开。原告也拿起板凳追赶被告,被监区民警制止。当日原告被带到监狱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左侧腰区有一条长约10公分,宽约3公分的表皮红肿,压痛明显,左侧肾区叩击痛,未见明显异常。7月16日原告肚子痛得厉害,被带到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脾破裂术后,住院医疗费用由监狱垫付。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迎江区法院委托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3年10月23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评定原告被他人用长板凳横扫砸到左上腹致外伤性脾破裂(迟发性),伤后已行脾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鉴定费用700元。另查明,被告因故意伤害原告身体,致其重伤,之前已被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原告脾破裂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诉求,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迎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丁车荣 周国庆)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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