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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3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被害人近七千

2014年01月28日 17: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月28日电 (记者 申冉)“南京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2007年2件4人到2013年46件100人,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该市2013年共新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4件98人,集资诈骗案件2件2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达6923人,涉案金额总计38.1亿余元。

  据南京中院刑事二庭庭长丰友芳介绍,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一些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资金链断裂,随之短期内爆发了一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仅南京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就从2007年2件4人到2013年46件100人,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

  据该院统计:2007年南京市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件4人,2008年受理5件11人,2009年受理4件18人,均维持在正常水平;2010年全市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忽增到18件34人,此后2011年受理10件20人,2012年受理17件29人,均维持在高位;而到2013年,该市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案件数量猛增,再次呈现出井喷态势。

  其次,更让人感到揪心的是: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增多,以老年人为主。以2013年为例:该类案件所牵涉的被害人数达到6923人。受害人数过百的案件有14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0.43%。受害人数过千的案件有2件,分别是李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2055人)和张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1602人)。

  丰友芳特别强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隐形被害人的情况,即多名投资人以一人名义投资,案发后司法机关仅确认名义上的投资人一人为被害人,其他人员虽亦进行投资,同样受到案件影响遭受损失,但依法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的情况。“老年人群体因为存有一定积蓄等多种因素更易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对象,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主要构成。”

  据介绍,值得社会各界关注的是:为骗取公众信任,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往往设立证照齐全的公司,以发展观光农业、开发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为诱饵,打着招商引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

  据丰友芳介绍:该院受理的案件中,承诺回报的年息最低约为20%,最高达到120%,远远超过正常投资收益。此外,为顺利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有的还制造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表象并邀请被害人到现场参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例如,在该市“吕宁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吕宁通过网站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千余万元。在“季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季宁以代理销售天津西泽股权投资基金和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基金,以不低于2%的月息向3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10余万元。

  丰友芳特别强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在该院受理的46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千万元的有33件,占案件总数的71.74%,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15.22%。其中,该市法院受理的“张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8.48亿余元,另外一起“陈评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仅南京地区达到2亿余元,此外还有一起“孙春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1.99亿余元。

  丰友芳提醒公众:在这类案件中,为获取高额利息,一些被害人投入了家中的全部积蓄,少部分被害人为赚取利息差甚至向亲戚朋友借款进行投资。而到案件案发时,被害人投入资金的去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犯罪分子用于资金转贷、高风险投资以及挥霍消费,另一种是犯罪分子为了维持非法集资模式,将后加入的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偿还先加入的投资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即俗称的“拆东墙补西墙”,大量资金被非法集资的模式所消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丰友芳坦承:涉众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也确实难度很大,资产清理周期往往特别长。例如:2009年,南京市法院受理了孙海瑜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件卷宗多达885本,法院在认真审阅案件卷宗后,通过连续五天的开庭审理才将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在一审宣判后,因涉案被害人多达1.4万余人,赃款发还工作从2010年启动,经过对孙海瑜等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涉案房产评估拍卖、发还人员确认等等工作,历时三年才基本完成。涉案财产清理难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此外,发还比例也比较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后可供处置并发还被害人的财产普遍较少,导致案件发还比例不高,被害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因不满发还数额低而发生的群访事件比例较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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