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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告儿子儿媳借款不还 官司两审先赢后输

2014年02月08日 14:5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原告一对老夫妻,而被告则是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公公婆婆为何会将独子、儿媳告上法庭?一切都缘于一张抬头为“证明”的纸条和12余万元的借款。

  一切要从三年前说起,原告诉称,儿子、儿媳装修房屋缺钱,便向父母借来12余万元,并承诺日后偿还。小两口写了一张抬头为“证明”的借据,并签上了他们的名字。“证明”上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一万五千元;2、2011年10月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三万六千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2013年,老两口拿出“证明”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不想却遭到他们的拒绝。

  这份父母与子女签订的“证明”是否是“借条”?能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时,儿子和儿媳的说法却并不一致。儿子对于上述借款是认可的,并且表示“证明”就是借款的意思,虽然名称并不是“借条”,但是实际上就是他们向父母借了钱。但妻子却表示上述费用并非是向公婆借款,“证明”抬头的“证明”二字及后面的内容都是丈夫书写,其内容实际上是他们两口子的生活记账,并不是借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该份“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其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峰回路转,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市一中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公婆出具的“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仅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并未体现出儿子、儿媳向公婆借款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公婆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而非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证明”无法证明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民间借贷日趋增多,也是法律纠纷的多发地带。亲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亲情关系。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支付款项的证据,还需要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在交付款项时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即一方同意出借款项,另一方同意接收借款。否则,即使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了款项,也不能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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