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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公安局交通事故调查遭检察官批弄虚作假

2014年02月11日 0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河南沁阳公安局交通事故调查遭检察官批弄虚作假
事故现场。(警方事故现场录像截图)
    左边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事发当晚驾驶的力帆轿车,右边为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驾驶的肇事车辆本田越野。

  中新网沁阳2月11日电(记者吴扬 刘鹏)一年前大年初二的晚上,发生在河南沁阳市一起两车相撞事故直接导致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不治身亡。令人不解的是,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接连出现了公职人员冒名顶替肇事司机、乘坐人员隐身、警务人员前后说法不一,现场堪察纪录漏洞百出、以及至今未能开庭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这起看似普通的车祸忽然变得扑朔迷离、魅影重重,似乎藏着更深层次不可告人的秘密。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直指沁阳市公安局事故调查弄虚作假。

  事故回放

  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如是描述这起事故: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小客车(本田越野,车内乘坐沈小正等)沿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致沁阳市老沁河桥时,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H(力帆)小轿车(车内乘坐李玲)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下简称“2·11交通事故”)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据警方资料,事故发生当晚两个多小时后(2013年2月11日晚23点许),沁阳市交通局下属机构沁阳市地方道路管理所职工拜林龙自称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事发第二天(2013年2月12日)上午11时30分,拜林龙翻供,称肇事车辆驾驶人为王浩斌。

  事发13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自己是肇事车辆豫HGX444号本田越野车驾驶员。

  事发两个多月后(2013年4月28日),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田越野车驾驶员“王浩斌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肇事后弃车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天后王浩斌被刑事拘留。

  事发8个月22天后(2013年至11月3日)的下午,沁阳市公安局为王浩斌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后审的理由是: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

  事发1年至今,该案仍未开庭审理。

  保卫科长是否“酒驾”成谜

  “‘拿酒来,给我拿酒喝!’2013年2月11日晚,也就哥哥出事那天晚上,我赶到沁阳市人民医院时看到的第一个场景就是,躺在地上的王浩斌,一身醉态,高喊着要酒喝。见王浩斌躺在地上,我儿子还问王浩斌:‘毛,你怎么了?’王浩斌回答说:‘和几个伙计喝酒,从二楼上摔下来,腿骨折了。’”

  尽管距“2·11”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1年,张学林的妹妹张丽对在医院见到王浩斌的情景记忆犹新。

  张丽告诉记者,她和王浩斌的母亲是多年的朋友,因此认识王浩斌。看到王浩斌醉倒在地上,她当时还给王浩斌的母亲打了个电话说;“我在医院看病人碰见你儿子,你赶快来吧,在新医院!”

  也正因为这一场景,当沁阳警方最终确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时,张丽和张学林的家人坚定的认为,王浩斌一定是醉驾或者至少是酒驾才导致车祸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王浩斌理应为此付出代价,并将受到法律严惩。

  但当地警方最终的事故结论,对王浩斌是否涉嫌酒驾只字不提。这让张学林的妻子及亲人十分的不满,并将这种不满转移到沁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头上:张家人认为是警方人员办案不力或故意为肇事者开脱最终导致无法认定王浩斌是否醉驾或者酒驾。而王浩斌被取保后审,更加深了张家对警方有意袒护王浩斌的怀疑。

  检察官批办案警员弄虚作假

  不仅死者张学林亲属对该起交通事故提出诸多质疑,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也认为沁阳市公安局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此案时存在诸多不正常的情况,并直指办案人员弄虚作假。

  王南京在其督查报告中写道,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中发现,事故发生当晚21点24分,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该案承办人范伏生即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录像,肇事人王浩斌及其同车的乘坐人均在现场。和中兵、范伏生等在现场的交警,完全可以对包括王浩斌在内的人员进行控制并抽血化验进行酒精检测,以确定日后肇事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沁阳警方却称“王浩斌肇事后弃车逃逸”。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人为的故意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混淆视听。

  督查报告指出,从沁阳警方移送的王浩斌交通肇事案侦查卷第13页、拜林龙包庇案侦查卷第13页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事故发生当晚(2013年2月11日),案件承办警务人员和中兵、范伏生即已明知王浩斌是此事故的当事人并查阅了王浩斌的身份证,记下了王浩斌的身份证号码,下达了扣留其肇事车辆的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和中兵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4个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找到事故顶替人拜林龙问:谁是肇事司机?紧接着又将顶替者交通局职工拜林龙送去作酒精检测,半个小时后(2013年2月12日凌晨1点09分)办案民警和中兵、范伏生将拜林龙带到事故科连夜突审,并且一直突审了10个小时,到12日上午的11点半才问出真相:王浩斌是肇事司机。

  督查报告称:警方办案人员与顶替者拜林龙上演的这出“闹剧”为王浩斌逃避抽血测酒精提供了机会。

  督查报告还写道,办案人员弄虚作假还表现在堪察笔录上“阴阳”两面和漏洞百出。具体表现在,2013年5月8日、6月7日沁阳市公安局移送沁阳市检察院对王浩斌因交通肇事提请批捕的案卷中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王浩斌肇事后车辆变速杆停留位置是(),即空白。而2013年5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移送沁阳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拜林龙的案卷中同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却显示:王浩斌肇事后变速杆停留位置是(五档)。

  督查报告指出 ,肇事当晚9时许,肇事车辆行驶状况是:无路灯、视线差、路面冰雪状,挂五档,速度快。显然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有此行为的。王浩斌是否因为酒后才出现这种疯狂状态?这一问题,对其定罪量刑时,均可作为直接证据予以参考。然而,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沁阳警方移送沁阳检察院的材料时相对不同人同一份材料却出现了“阴阳”两个面孔。沁阳警方人为造假试图袒护王浩斌的目的不言而喻。

  督查报告说,同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在认定伤亡情况时,移送王浩斌的卷中没有急救医疗人员的签名,移送拜林龙的卷中,急救医疗人员中却又赫然显示“买应”的名字。拜林龙不在事故现场,不是肇事司机,也未受伤,案件承办人为何要造假呢?

  报告最后强调,沁阳市公安局相关承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以假充真、掩盖真相,客观上起到了毁匿证据的作用,为下步对王浩斌定罪量刑在证据上人为的设置了障碍,造成了受害人上访,人民警察形象被污损抹黑的严重后果。

  焦作市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和记者聊天提起此案时十分气愤的说,一个小小的交通肇事案让沁阳市公安局搞的乌烟瘴气,剪不断,理还乱,成了一团乱麻,公安局提供的材料几乎都是假的。

  针对该案件当事人家属及检察官提出的相关问题,沁阳市公安局以该案已移交沁阳检察院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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