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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公路“罚款月票”遭曝光 被指养鱼执法

2014年02月12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语中的

  从法律上讲,罚款月票是违法的。从法理而言,违法行为是要被禁止的,但是执法部门不禁止,反而利用以罚代管,利用它来寻租,这里面就涉及三个问题:不作为+滥作为+权利寻租。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永城市“11·14”严重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明确部分交通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执法、以罚代管、以固定金额按月处罚违法车辆、以权谋私为违法车辆提供保护等失职渎职问题。

  通报显示,共有7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人受到相应处分。

  让该事件的最初爆料人、著名货车维权司机王金伍兴奋的是,这份通报首次明确了当地执法部门存在收取“罚款月票”行为:“以前官方最多只是默认,这次能够坦然公开,是很大的进步。”

  2013年11月14日,货车司机郭万里开着货车与车主刘温丽一起去送货。当这辆拉着石料的货车路过永城市沱滨路附近时,一辆有交通执法标识的车突然加速从左侧车道超到他们前面,强行将货车拦了下来。

  据郭万里向媒体描述,执法人员问他们是否有缴过罚款的“票”。所谓的“票”是指货车车主向永城运政、路政执法部门事先缴纳的超限罚款的费用,分为年票、月票两种。年票是向当地运政执法部门缴纳,一年缴一次,每辆车每年3000元;月票则是向当地路政执法部门缴纳的费用,每月3000元,有效期只有一个月。缴款之后就可以超载行驶,有效期限内不用再交罚款。

  王金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郭万里出示了年票。几分钟后,执法人员又打电话叫来一辆流动治超车。看到是路政部门的人员,郭万里又出示了10月29日刚给当地路政部门缴过的罚款“月票”。

  然而,这次他们并没有获得通行。在现场的女车主刘温丽难抑气愤,打上一辆出租车直奔农药店,回来时手上多了一瓶农药。据郭万里回忆,拿着农药的刘温丽说,你要不让我过,我就死给你看。执法人员对此无动于衷。刘温丽最终打开瓶子,喝下了农药。

  河南省政府对此通报:“永城市交通执法人员在查处超载货车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执法、越权执法,在女车主服毒后未予救助,属失职渎职行为。”

  对于月票一事,永城市公路局路政大队大队长高永福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称“我不知道月票什么概念”,而此次河南省政府的通报则明确,在日常监管中,永城市部分交通执法人员存在以固定金额按月处罚违法车辆问题。

  在多年道路维权中,王金伍见过的“月票”现象数不胜数,但被正式通报出来的却少之又少:“各地都有,只是形式不一。其中河南是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有的是直接由道路管理部门收的,有的是由中间人收的,有的地方很直接,有的地方连票据都不留下,十分隐蔽。”

  《法制日报》记者搜索发现,仅在2012年一年中,河南省的淮滨县、郑州市、鲁山县、平顶山市均曾被媒体曝光存在收取“罚款月票”现象。

  在长年研究道路“三乱”问题的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看来,“罚款月票”属于典型的“养鱼执法”。

  “一开始是以罚代管,我罚了你了,你继续上路,下个路口罚了再让你走,一路这么下去;后来为了图方便,干脆你交月票吧,一个月罚你一次。”张长青分析,这样的后果就是恶性循环,“司机慢慢悟出来了,都这么执法,我不超载就挣不到钱,而超载的话,即便交了罚款,还能赚一点”。

  张长青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如果反过来,每个路口都严格执法,哪个站抓住的哪个站就要求卸货,货车司机也就不敢超载了。所有人都不敢超载,整个货运秩序就会得到恢复。但是,制度上的深层原因,导致道路执法人员必须靠路吃饭,货车司机不超载等于斩断了他们的利益来源。

  “从法律上讲,罚款月票是违法的。从法理而言,违法行为是要被禁止的,但是行政执法部门不禁止,反而利用以罚代管,利用它来寻租,这里面就涉及三个问题:不作为+滥作为+权力寻租。”张长青认为。

  他分析,按法律规定,治超办在职权范围内对超载车辆确实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而超载罚款“月票”是建立在超载违法推定的基础上,在违法行为还没出现以前,也不用经过调查取证程序,就事先推定违法并开出了相关违法的处罚决定书,这显然是有悖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也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张长青说。记者 范传贵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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