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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辱骂“嫁祸于人”应担责

2014年02月12日 10:0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英国一名24岁女子因与家人发生口角,冒用家人身份创建社交网络账户,给自己发送辱骂信息并多次向警方口头投诉,以期嫁祸于人。经网络专家鉴定,发送辱骂信息的账户其实是通过该女子电脑建立的,法官判处其20个月监禁。这是英国判处的第一起冒名网络辱骂案例。

  这名女子通过给自己发送辱骂信息来嫁祸于人的行为类似于我国刑法规定中的诬告陷害罪,即通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当然,这样通过冒名辱骂自己达到嫁祸于人的极端事件只是偶然的个案。

  与传统的侮辱诽谤行为相比,通过网络嫁祸于人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面对这种匿名的网络暴力,受害人往往难以辩驳、无处可逃。虽然通过联系网站和及时报案能够减轻受害人的痛苦,但是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和滞后性,即使抓获始作俑者,也不可能完全免除自己受到伤害。而且这种匿名的网络暴力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从受害人的角度看来,整个网络世界充满了对他们的伤害和误解,他们根本无法辩驳、无处可逃。这种隐形的网络暴力就如同“看不见的拳头”,给众多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伤害和痛苦。

  我国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性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诬告者而言,要保存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有人在网络上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对于网站而言,应当加强对网站发表言论的审核和监管,通过技术手段增加“举报辱骂”按钮,安排专人处理被举报的不良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不良信息进行自动扫描,实时识别、监控网络谣言的源头和流向,确保能够及时迅速发现谣言制造者,依法予以惩戒。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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