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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女生河北身陷“鉴定门”续:重审翻案仍上诉

2014年02月12日 17: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张家口2月12日电 (记者 谭地)一场交通事故,却衍生出截然相反的两种事故认定。就发生在河北张家口的这场交通事故的法院审理情况,2011年6月17日,中新网做了题为《一场事故两种认定 清华女生河北身陷“鉴定门”》的报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认定”和“法大鉴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据了解,该案历经一审、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和重审后,“法大鉴定”的证据最终被采信。今年1月27日,清华女生杨蕾被判无罪,但仍要承担10%的附带民事责任。杨蕾说,她已于2月7日委托母亲张惠英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事件回放

  2010年7月7日15时10分,在张家口市五一东大街,清华女研究生杨蕾驾驶的白色东风日产颐达轿车(京J60770)与郑雪峰驾驶的深灰色东风日产轩逸轿车(冀GOK527)相撞。事故发生后,郑雪峰因抢救无效死亡。杨蕾与母亲张惠英重伤昏迷,杨蕾多处受伤,张惠英13根肋骨被撞断,造成终身残疾。

  一审:“交警认定”胜“法大鉴定”

  2010年12月1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指控杨蕾犯交通肇事罪并向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1日,桥东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并准予立案。12月14日,桥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对两辆事故车辆的行驶方向各执一词。2011年1月21日,张家口市桥东法院、桥东检察院以及该市交警三大队三家办案人员一致同意,由桥东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简称“法大”)进行鉴定。4月28日,“法大”出具了鉴定结果,认为事故发生时,郑雪峰驾驶的冀GOK527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而杨蕾驾驶的京J60770号“东风日产颐达”牌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这个鉴定结果与张家口市交警支队事发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说的两辆车的行驶方向截然相反。该《认定书》认为,“2010年7月7日15时10分左右,杨蕾驾驶的京J60770号轿车沿五一路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10号院路段处,越过双黄线逆向行驶,与郑雪峰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GOK527号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3人受伤、其中一人(郑雪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对双方驾驶员采取血样检验酒精含量,杨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零,郑雪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45mg/100ml”。

  《认定书》认为,“杨蕾驾驶机动车越过双黄线逆向行驶”和“郑雪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和第22条之规定。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认定,“杨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雪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惠英无责任”。

  2012年1月21日,桥东区人民法院采信了“交警认定”和3位现场证人证言,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2011)东刑初字第6号],判决杨蕾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并附带民事赔偿18万多元人民币。在此次审理中,“法大鉴定”被彻底否决。

  重审:两大“司法鉴定”胜“交警认定”

  对于一审判决,杨蕾不服,随后她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4月1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2)张刑终字第40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书,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法大鉴定”和“交警认定”仍然是争议的焦点。2012年12月12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另一家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2)交鉴字第283号],认为“京J—60770颐达轿车左前部与冀G—OK527轩逸轿车正面左部发生过碰撞;事发时,京J—60770颐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冀G—OK527轩逸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成立”,该鉴定结果支持了原“法大鉴定”。

  2014年1月27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北京、上海两家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及车辆检验碰撞受力论证分析的鉴定意见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客观事实,证实了杨蕾在事发时属于正常行驶,因此支持了杨蕾的辩护意见。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杨蕾虽未构成犯罪,但在驾驶车辆行驶时观察不够,处置突发情况不周,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以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10%为宜。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蕾无罪,但被告所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计113464.94元,同时被告所在保险公司需拿出杨蕾保险理赔所得的10%即32605.65元支付原告。

  被告:法院判决仍然“莫须有”

  被告人杨蕾2月11日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法院判决虽然采信了两大司法鉴定,但“莫须有”地给自己扣上了一顶过错责任的帽子,这让她不能接受。她说,自己正常行驶,对方酒后驾车,对方越过双黄线逆行突然冲撞自己,法院反而认为自己“观察不够,处置突发情况不周”,她甚至希望法官能够依照所认定现场试试,如何才能“观察够,考虑周全”。

  就杨蕾的质疑,记者电话采访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闫聚生,闫聚生也是该案的审判员,他答复说,该案很有探讨意义,但电话谈不太合适,并表示他正在外地,目前不方便谈。

  杨蕾的母亲张惠英还提出,在一审和重审中均出庭作证的张某等3名证人自称目击了现场,其证言和“交警认定”如出一辙。法院重审认定,关于张某等三人的证言,“经查,三证人的证言违背逻辑,疑点多多,不能证实本案的客观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她认为,如此分析,张某等3名证人有做“伪证”之嫌,她希望法院追究其做“伪证”的责任。

  杨蕾告诉记者,她已于2月7日委托母亲张惠英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她认为,交通事故是由逝者郑雪峰酒驾及逆行造成的,重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交通事故10%的责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因此她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的质疑,2月12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强。根据法院重审《判决书》上的内容,梁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重审判决被告是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但这一认定无相关证据支持,仅为法官的主观判断。因此他认为,法院重审关于该项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被告所主张的张某等3名证人涉嫌“伪证”诉求,梁强认为,因为案件仍在上诉过程中,俟二审判决后才能决定。如果张某等人被证实做了伪证,被告可通过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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