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雪后摔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这场迟来的瑞雪在给人们带来愉悦心情的同时,也对市民出行造成些许不便。近年来,由于没及时清扫积雪、积冰造成跌倒致伤的案例时有发生,伤者也要懂得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郑吉喆就通过几起真实案例为市民解析,在遭遇因雪致伤事故时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案例一
菜市场门口滑倒 管理方担责
一天雪后,赵某到某超市管理的菜市场买菜,在菜场入口处不慎踩到冰面滑倒,造成头部外伤,需病休多日。事发时赵某当场报警,经民警调解未果,赵某起诉超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经法院查明,超市并未在菜市场门口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证明其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故认定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超市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场所设置有缺陷 加油站赔偿
孙某在雪后前往某加油站加油,开完发票走出办公室时,不慎摔倒致右踝关节骨折,造成九级伤残。于是孙某将加油站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加油站虽在雪后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滑,但将人员进出频繁的开票室安排在顶棚边缘容易被雨雪浸湿的位置,本身对安全性欠考虑,故判决加油站承担孙某损害20%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游人公厕外摔伤 要赔偿被驳
李某雪后在公园游玩,经过公厕外的残疾人坡道处不慎摔倒,造成右桡骨骨折,于是起诉公园索赔2万余元。公园一方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证明其采取过扫雪、放置纸板、警示标志等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公园的上述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用对李某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官解析
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前往超市的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天路滑时超市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等方式确保公众出行的安全。违反该义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超市承担民事责任。
雪后防止滑倒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雪后的防护措施,由于管理场所固有的缺陷容易给市民造成伤害,法院同样能够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加油站尽管进行了一定的事后防护,但是由于场所设置的缺陷给公众进出开票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雪后滑倒一般都是由于自身不慎,因此法院一般会认定受害人负主要责任,如管理人确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方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市民维权协商时要着重收集以下证据:1、是否设置了防滑提示;2、是否存有积雪或积冰的照片;3、是否铺设了防滑垫等。4、如果双方现场争执不下,可请警察来协调纠纷,或通过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双方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