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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不再审批 减轻企业成本

2014年02月17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这是本届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减轻生产经营领域行政审批干预等改革特点,即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审批事项作为取消和下放的重点,占这次取消和下放总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和涉及个人各类从业资格的占近1/2。

  这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取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权限。据此,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举有利于减轻企业资本金融处置成本。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弢介绍,“债转股”最初是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所设定的一种政策性制度。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及2008年7月财政部公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而在实践中,债转股已不限于“政策性债转股”的范围,而出现在企业的一般性增资扩股活动之中,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的过程中屡见不鲜。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不良资产的存量很大。

  但目前,我国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这表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主体明显较多,尤其在企业债转股上,各部门协调任务繁重,重复监管比较普遍,监管效率不高。然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资产本身的“冰棍效应”决定了必须要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不良资产迅速市场化变现。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监管体制,有利于解决各部门利益冲突、协调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而随着目前债权转股权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有利于减轻企业在金融资本处置方面的行政成本,促进我国金融资本市场良性运行发展。(记者万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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