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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倒塌引发事故 城管局被判担责四成

2014年02月17日 09: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巨型广告牌因狂风暴雨被吹倒在路面,一辆小轿车避让不及与之迎面相撞。事后,车辆维修花去4万多元,车主状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索赔。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因未能发现未经审批设置的广告牌且未及时拆除,存在过错,被判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3日22时许,南宁市吴圩镇出现雷暴、大风、冰雹、闪电等天气。蒙某驾驶一辆小车沿机场高速往吴圩机场方向路段行驶。途中,一块巨型广告牌被吹落,横倒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一条三车道的高速路,被广告牌占去两个车道,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蒙某躲让不及,车子一头撞向巨型广告牌,导致前大灯、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对此事故,保险公司认为不是车主和驾驶人员的责任,不属于他们的赔偿范围。蒙某无法确定广告牌所有人,遂找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2013年5月24日,蒙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修车费、汽车租赁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

  2013年10月22日,此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对机场高速路面以及路边广告牌是否有维修、管理等义务,成为法庭上辩论的焦点。

  蒙某一方认为,事发路段为城市路段,其路边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均属于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职责范围。但该局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致使路边广告牌坠落砸到路面。而后,该局又没有及时上路巡查,没有在路面设置警示标志或及时清理现场,未尽到清障义务,直接导致车与广告牌相撞受损。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辩称,该局不应该成为此案被告。根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4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担责。”另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行使的是行政审批权,而不是民事上的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义务。

  此外,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认为,按照规定,城管局每天都对该路段进行巡查。事发当日上午,该局已对路面进行过巡查,没有发现横倒的广告牌,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当晚,因暴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广告牌脱落在公路上。该广告牌并未经过该局的合法审批。蒙某作为驾驶员,在下暴雨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充分注意义务,没有谨慎行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蒙某在雷暴雨天气中行车应小心慢行,遇到障碍物时应及时避让,但他未谨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具有管理义务,特别是在高速路上广告牌的设置,其更应有高度注意义务,但该局未能及时发现未经审批即设置在路边的广告牌,也未及时拆除,甚至在事故发生之后,仍不能确定广告牌的所有人,导致蒙某无法向广告牌设置人索赔,对此,城管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局辩称仅有行政审批权而无具体的管理义务,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酌定蒙某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梁秀薇)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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