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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林森浩死刑无关研究生身份

2014年02月19日 11:1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法院判决林森浩死刑,并非因为他是研究生,也并非基于“一命换一命”,更不是照顾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仅28岁。

  此案的最大焦点,是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据媒体报道,被告人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林自称投毒只是想在愚人节“整黄洋”。但他却在黄洋饮用被投毒水的全程中,未加制止;且在黄洋就医接受治疗期间,亦未讲出真相。我们虽不在法庭,也没有亲自参与审核证据,但就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而言,被告人并未为其“投毒仅为整人”的动机提供有力证据。

  被告有权辩解,但辩护意见的采纳要依赖证据和逻辑。网上还散布着一些关于此案的种种“阴谋论”,如果没有客观的事实根据,“阴谋论”就只是传说。对疑案有特殊爱好的围观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影响性诉讼进行推断与评说,无从禁止,也并无不可。但需要注意公开的言论可能对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就像“整人说”并非好的自辩理由,“言论自由”也不能为恣意侵犯他人权益提供庇护。

  在所有死刑案件当中,公共舆论的反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对学生群体的同情时常可见。“复旦投毒案”中,也有不少网民为被告人感到惋惜,“父母和国家培养一个研究生不容易”是最典型的论调。这种颇具代表性的声音,实则直接表明他们认为大学生或研究生等高学历人群可以享受法律之上的特权。但法律并不承认、也不允许有这样的特权。法律上只区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三类人群的划分依据是年龄,而非学历。

  当然,舆论场上更多的声音是对此次死刑判决的支持。此前,受害人家属也曾对媒体公开表示,“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是死刑,肯定会提起抗诉。”尽管在法律上受害人家属并无抗诉权,但这一表述所传递出来的“不判死不罢休”的意思是明白无误的。

  相信多数法院都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在自媒体时代,法院不能、也不必要求公众对某一个案不围观、不评论,但法院可以用司法公正来回应公共舆论中的狭隘与偏见。法院判决林森浩死刑,并非因为他是研究生,也并非基于“一命换一命”,更不是照顾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

  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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