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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条真假难辨 举证不力原告被判败诉

2014年02月19日 1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恋爱期间女友让男友打借条,男友故意将女友名字写错。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许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王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因许某长期在国外上学,王某不满。2011年1月4日,王某向许某要钱花遭拒后,提出让许某为其出具一张借条。许某拗不过,就打了一张十万元借条给王某,但借条上面写的却是“今欠卫某拾万元人民币……”后两人分手,王某让许某还钱,许某不给,王某遂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原告王某声称其与被告许某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该10万元是在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前分4次出借给被告,因双方关系出现问题,原告担心被告以后不偿还,遂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许某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许某辩称,欠款事实纯属虚构。原告是在校学生不会有十万元,既然两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应该说出具体做什么生意以及相关账目。并且欠条上写的是“卫”,而不是“王”,原告没有资格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反映的是“许某欠卫某拾万元”,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钱,且原告也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资金交付行为,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许建军 廉玉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因为打借条而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确认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则是法官正确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有时,仅仅凭借借条所写内容就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确有不公。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综合因素,譬如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经济来源和能力,借款的真实用处等等。该案中,王某声称的10万元与其当时的经济情况不相匹配,王某当时系在校大学生,又没有具体的经济收入,10万元这个借款数额有点不切实际。且借条上所写名字并非“王某”,王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应认定该笔借款事实不存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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