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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区去年518人在民生领域腐败落马

2014年02月20日 14:36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1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去年,全区共查处484起案件,518人因职务犯罪落马。

  此次查办案件中,贪污案201件、受贿案88件、行贿案67件、挪用公款案43件、玩忽职守案35件、滥用职权案17件、其他案件33件。依法提起公诉327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62人。

  案件集中发生在征地拆迁和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专项款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及惠农资金管理、社会管理和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其中发生在新农村建设、惠农资金管理等涉农领域问题较多,占查处案件总数的近四成。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利岷介绍,今年,自治区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查办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招聘就业、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三农”补贴、扶贫救灾以及社会管理、执法司法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征地拆迁和保障性住房领域

  案件比例:立案53件63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1.0%和12.1%。

  特点:犯罪主体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直接经手征地拆迁工作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居多。犯罪手段多以虚报征地赔偿名单套取征地拆迁款,将集体土地作为个人土地骗取征地拆迁款。

  典型案例:

  原任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奥依曼布拉克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库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报征地拆迁房屋,骗取国家补偿款19.9万余元;并将该村集体所有的28.5亩土地,以三个农户的名义虚报征地赔偿,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1.3万余元。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原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哈尔乌苏村村委会主任艾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进行征迁补偿的便利,将一块集体林地虚报为自己所有,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医疗卫生领域

  案件比例:立案28件29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8%和5.6%。

  特点:犯罪主体以医院院长、医疗设备采购科负责人员居多。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公司回扣。

  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伽师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郝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采购CT机等医疗设备时两次收受供货方现金共计30万元,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社会保障和专项款物管理领域

  案件比例:此领域立案36件38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7.4%和7.3%。

  特点:犯罪主体以具有专项款物管理职权的人员居多,犯罪手段主要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套取重建房屋补助款;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中,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少做多报的方法,套取项目扶贫资金;在各类专项培训项目中,采取虚开培训发票等手段将项目资金套出后私分和据为己有。

  典型案例:

  原任和静县巴润哈尔莫墩镇阿孜尕尔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肖某某,冒用本村不建安居房农民的名字,套取地震灾后重建补助及安居富民补助2.4万元据为己有,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案件比例:此领域立案19件23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9%和4.4%。

  特点:犯罪主体以环保、大气污染治理、供热行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居多。犯罪手段主要利用职务便利,在煤改气项目采购能源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

  典型案例:

  新疆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工业锅炉检验中心原主任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煤改气项目中,为新疆明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新疆广汇热力公司下属安装公司在销售产品中提供帮助、收受三公司好处费共计12万元,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新农村建设、惠农资金管理等涉农领域

  案件比例:此领域立案180件186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7.2%和35.9%。

  特点:犯罪主体以具有各项惠农资金、补助管理职权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居多。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截留或少开不开票据等手段侵吞惠农资金,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原会计董某,利用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项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及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虚报小麦、棉花种植面积,骗取公款15万元,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原温泉县查干屯格乡社保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新农保资金不开票据、大头小尾、收取资金后不录入系统,不交入信用社新农保专用账户等手段,侵吞新农保资金7万余元,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社会管理和执法司法领域

  案件比例:此领域立案41件45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5%和8.7%。

  特点:犯罪主体以经信委、公安机关等具有社会管理和执法职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居多。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超越职权,为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人办理落户登记。

  典型案例:

  原塔城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申报项目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企业主给予的好处费12.9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申报企业缴纳的费用中的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乌苏市公安局原民警王某某在担任户籍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保卫科责,先后多次为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多人办理落户登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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