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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跟踪女司机实施抢劫被判刑

2014年02月20日 15:52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为了筹措日常挥霍的钱,4名男子预谋实施抢劫。经物色,他们跟踪一名女司机,将对方身上的贵重物品抢走,还逼迫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企图再捞点钱。昨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对经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这4名男子及一名收赃人员均被判刑。

  2013年3月1日下午,为筹措挥霍钱款,经云某某提议,贾某某、邢某、倪某均同意实施抢劫,于是4人驾驶云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物色抢劫目标。起初,他们几次下手都因种种原因未能得逞。到了当天18时许,一辆女司机驾驶的白色起亚轿车引起了4人的注意,他们跟踪这名女司机至一家饭馆门前。司机小云(化名)下车就餐,贾某某等4人决定实施抢劫,并进行了分工。19时许,小云准备驾车回家时,被4人强行推入起亚轿车中,由云某某驾驶该车驶往县城北面。途中,4人强行劫走小云的现金3400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镯、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和4张银行卡。为保险起见,4人将小云的手机当场扔掉,又逼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4人用抢来的银行卡在两家银行取钱,结果因为余额不足或卡过期而没能得逞。2013年3月初,云某某伙同其女友张某某(在逃)将劫得的黄金饰品分两次出售给在我市开金银首饰加工店的郝某。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受利益驱使仍然悉数收购,所获赃款均挥霍。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得的黄金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实施抢劫的4人中3人有前科,其中一人构成累犯。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认为,云某某、贾某某、邢某、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根据各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昨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对云某某、贾某某、邢某、倪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郝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何芳 通讯员 王寅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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