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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拟禁止垃圾短信 专家质疑面临执行难

2014年02月24日 13:2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新房推荐、代开发票、商业促销,形形色色垃圾短信充斥着市民的手机。不过今后,未经手机机主允许,这些广告将不能够发送到手机,否则发送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新规的到来,不少市民都表示希望能够有效减少垃圾广告数量。然而,法律界人士和电信专家均表示,法律虽好尚需强化执行,既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应执行细则,也需要强化行业监管介入。否则,《草案》或遭遇执行难问题。

  不堪其扰:

  一到周末全是卖楼广告

  “一到周末手机就响个不停,拿起来一看全都是卖楼的广告,太烦人了。”市民吴先生告诉记者。垃圾广告泛滥,对于给市民正常生活带来了烦扰,而对此却办法不多。

  楼盘开盘、代开发票、商场促销……生活在广州的市民对这些垃圾短信已经习以为常,手机收件箱中随便都能翻出几条垃圾广告。家住白云区的吴先生告诉记者,去年自己看了一次楼把电话留给了售楼处,结果“一天能收到而二三十条推销广告,周六早上短信从来没有断过。”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也试着屏蔽垃圾短信号码来拒收短信,但收效甚微。记者从吴先生手机里看到,他拉进手机短信“黑名单”中的有020、0760、130、159等各种类型的号码,加起来有23个之多。“屏蔽号码根本没效果。”

  同吴先生情况类似,不少市民也都忍受着垃圾短信骚扰之苦。开会时收到陌生电话,结果却是卖保险;半夜接到陌生短信,只是代开发票;邮箱中收件箱被塞满,全是打折促销广告。

  律师意见:

  举报垃圾短信

  应有专用窗口

  关注《广告法》修订的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的顾浩巍律师表示,如何将法律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保障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顾浩巍律师表示,目前法律上对于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没有规定,现在禁止了而且要处罚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不过,如何界定、如何处罚,应该有更详尽的细则。他表示,现在发送垃圾短信的人都是群发,通过专业的技术设备,如何查出这些短信发送者,这对于普通手机用户和工商部门来说都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作为移动、联通、电信这些运营商来说,他们则掌握了这些短信的发送接收情况,他们有能力也有责任对垃圾短信进行管理,但他们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执法权,也不能对发送垃圾短信的人进行处罚,而对于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垃圾短信查处,目前在法律上也是空白。像电子邮箱都会有举报垃圾邮件的设置,积累到一定量邮箱管理员就会对这些垃圾邮件发送账户进行管理,这对手机运营商来说是个借鉴。

  对于现在的垃圾短信,顾浩巍律师表示,对于六合彩、涉黄、诈骗等垃圾短信,他都会转发给110,一般也会受到“网络举报已经受理”的回复,积累到一定量公安部门就会介入。其实,《广告法(修订草案)》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来执行。顾浩巍表示,“法律的颁布并不是一个口号,而应该有相应的细则来执行和监督。垃圾短信发送多少就可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应该怎么确定,这些都应该进一步出台细则。”相关部门也应该给市民一个举报窗口,就类似110网警这种,垃圾短信发送者被投诉了多少次,管理部门有没有进行处罚,这些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和保障。

  网友:

  有法律 无执行 即懒政

  @陈陈轩:那之后想给手机用户发广告前,先打电话问一下,或者先发信息告知一下,等待用户确认?

  @杰克J:关键是隐私保护,不应该是广告法管这事。

  @莉莉丝落在牡羊座:咋处理,自诉至法院吗?

  @斌斌师弟:可怜我没有收到任何广告。可悲的不是手机短信太多,而是连垃圾短信也没有几条……

  @3650夜:譬如罚广告商为机主充值,举报绝对积极。

  @睿之虎:其实要杜绝是很简单:机主如果要求,运营商应提供这项功能,即凡是发自尚未储存在本机电话簿中的号码发来的短信,就不能传到本机!何必弄来弄去的,你们自己以为绕了个大圈子,其实大家都知道是你自己兜圈子呢。

  @枯竹朽木:有法律,无执行,即懒政。

  @寡人不知:处罚广告商家,还是处罚广告发送者?或是处罚为他们提供通道的运营商?看来,柿子还是要找软的捏。

  行业专家:

  走法律程序或显小题大做

  对于讨论中的新版《广告法》,广州本地一家运营商人士表示,一旦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将严格遵守和执行。新版《广告法》能否有效整治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不少专家表示持怀疑态度。电信专家付亮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加强对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的整治力度是必然趋势,但现阶段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他举例说,发了垃圾短信怎么取证?工商部门如何锁定用户及其违法行为?这些技术手段和数据都掌握在运营商或监管部门(工信部)手里,仅凭工商部门是难以有效执法的。如果走法律程序,其投入产出比显然又不太合适。

  他说,从中国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经验来看,类似法规都是由通信监管部门下发和实施的,而且有着详细的取证和处罚机制。他建议,一方面,我国新版《广告法》还应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应把行业监管部门纳入其中。

  (薛松)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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