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逃避工伤责任未获准 遭遇职工反诉反担责
中新网重庆2月24日电(唐运 张佳雯)本想通过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达到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不料却遭遇职工反诉,最终单位主张不成反而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4日,记者从重庆南川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原告重庆某硫精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硫精沙公司)向被告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
2012年2月初,硫精沙公司将厂区内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岳某。岳某邀约陈某等参与施工,硫精沙公司与陈某等议定了工价。
2012年2月26日,陈某在施工时不幸被硫精沙公司租赁铲车推出的石头砸伤。陈某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硫精沙公司支付了住院费14969.5元。
经陈某申请,2013年3月3日,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硫精沙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陈某受伤属工伤性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3年12月23日,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硫精沙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硫精沙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硫精沙公司称,被告陈某冒充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认定书作出仲裁裁决书,属于主体资格认定错误,其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据此请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诉讼过程中,硫精沙公司又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不需要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由典台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受伤已经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是以硫精沙公司为用人单位,但原告并未就该工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产生法律约束力。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裁决由原告硫精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确定主体资格错误的情形。综上原告典台公司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向被告陈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