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挪用公款245万 受审称是为公司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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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张某称愿意承担责任。晨报记者 郝笑天/摄
在担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财务之便,假冒公司董事长签名、骗盖公章,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并挪用公款245万余元。昨天上午,张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公诉:挪用公款
根据检方指控,2003年6月25日,张某在担任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之便,假冒公司董事长签名、骗盖公章,私自以中晟环保科技公司的名义与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随后又将中晟环保公司在恒远证券北京苏州街营业部开设的“中晟环保”账户中的资金245万余元以及全部股票挪至恒远证券北京苏州街营业部的“五矿发展”账户中,进行股票交易直至2003年12月。
2012年1月5日,张某接到中央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电话传唤后到案。海淀检察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遂以挪用公款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为了公司
昨天上午10点,张某被法警带入法庭。年过五旬的张某表情严肃,“我参加了公司的创立,对我来说,公司就像孩子一样。”庭审中,张某始终表示,所谓的挪用公款都是用做公司的奖励或用于投资,只是没来得及与公司领导打招呼。因此对于指控自己的罪名,张某不以为然,“我没有为个人挪用资金,我的动机和行为是希望给公司谋利。”不过,张某表示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昨天庭审法官未当庭宣判。(晨报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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