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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车祸后挪用公款赔偿入狱:想到妻母欲流泪

2014年02月25日 09:1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忏悔人:刘文增

  原任职务:山东省招远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书记

  触犯罪名: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犯罪事实: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刘文增利用职务之便,3次将单位公款共计68万元借给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2011年1月和2月,刘文增利用职务之便,两次贪污公款7.85万元。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刘文增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新闻背景:这是刘文增在被招远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所作的忏悔。

  出车祸欠款引发贪念

  我是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迈入工作岗位后,受组织的培养,加上个人的努力,成长为一位基层正科级领导干部。在这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所谓的“个人困难”面前,我不能很好地处理相关问题,犯下了严重的罪过。

  我走到今天这一步,应该从2006年9月13日那起车祸说起。

  那天上午,我到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莱龙铁路公司”)办公事,因单位没有驾驶员,我自己开车去的。没想到,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那次车祸我共需要赔偿受害人约50万元。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其余30万元是我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

  30多万元的债务怎么还?为了多挣钱,我多次到大莱龙铁路公司申请工程项目,我所在的招远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渐渐有了多余的钱,而我把手伸向了这些公款。我多次利用多开发票、少支付的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于归还车祸欠款。还清了车祸欠款,我当时心里感到了一阵轻松,但偶尔也会有不安的感觉,因为这些钱终究不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的。

  为了所谓“哥们儿义气”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大莱龙铁路公司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再在一定时间内返还施工单位。按照惯例,这笔保证金先放在我们办公室暂时保管,待大莱龙铁路公司决定返还后,由我们退给施工单位。对这笔质量保证金,我们单独开了账户,单独入账单独支出。

  我认为,这些质量保证金既不属于政府拨款也不是单位公款。所以,当哥们儿找上门来,找我借资金周转时,我就将这笔款借给他们使用。当时想的是,反正这笔钱暂时不能动,既然哥们儿有困难找上门来,帮他们一下是应该的,又不会给单位造成损失。现在我才知道,质量保证金既然由我们办公室管理就是公款,是公款就不能挪用。

  做事要三思而后行

  检察院查处了我的犯罪事实,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法律教育,这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一定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靠自己的努力和勤劳得到正当的个人利益。俗话说“外财不发家,外财不可得”,千万不能做违法违纪的事,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我要用我的“血的代价”换来的教训,告诫自己,同时也告诫我的亲人,为人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可有半点马虎,一生平安比什么都重要,其他的东西都是身外之物!

  现在,我后悔莫及,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关心支持我的领导和朋友,对不起家庭。我的母亲现在是80多岁的人了,我还让她老人家为我操心上火;妻子跟着我吃了不少的苦,遭了不少的罪。每每想到这里,我就想流泪。自己放着好日子不过,却冒险做出这样的事情,真是不应该。现在想想,那点困难算什么,我们一家三口都挣工资,用不了几年就能把欠款还上,平平安安地过日子有多好啊,可现在一切都晚了!

  我本来可以安度晚年,但由于腐败思想作怪,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毁了自己的一切。通过这些天的反思悔过,我认识到我的错误,我会对我的所作所为承担一切后果,诚恳接受法律对我的处罚。将来回归社会后,我将重新做人,好好做事,遵纪守法。 路红梅 卢金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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