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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检察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

2014年02月25日 09:4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上,主要表现为‘假立功’、‘花钱买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

  “指导意见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实体条件作出了从严规定;同时也给执法司法人员拉起了一条司法腐败‘零容忍’的高压线。”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这样从整体上解读指导意见的内容。

  立功表现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三类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高。一些特殊身份罪犯服刑较短时间即出狱,甚至判决后直接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表示,这些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记者看到,指导意见从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执法环节责任等方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出规范。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体条件上,指导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所必须具备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就此向记者进行了具体解释:不仅要具备普通罪犯的条件,而且要具备特定条件,比如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必须经过省级或国家主管部门确认”。同时严格限制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最少服刑期限比之前相应增加。

  强化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约,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十分详细明确。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立个案分级备案审查制度,“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上级政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点面结合,加强监督”。指导意见还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法办案程序,推进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完善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指导意见加大了严惩司法腐败的力度,其中两个“一律”引人关注。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介绍说,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四类情形的,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检察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成效明显。

  记者掌握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这其中既有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也有对法院、省级监狱管理局等机关裁定、批准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

  此外,2012年9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开展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掌握了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的总体情况,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机关抓住“假立功”、“花钱买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180件222人。

  2014年将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高检院监所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导意见出台后,监所检察部门将全面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今年,高检院将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察纠正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这名负责人说。

  “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该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意见精神,将及时制定备案审查办法,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层报高检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

  “我们还将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发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名负责人表示,将结合专项检察活动,摸排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强化省级检察院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和办案主导,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徐盈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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