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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严控职务犯罪 死缓犯减刑最少坐牢22年

2014年02月25日 10:4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重点严控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

  ●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近年来,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了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执法监督室)主任雷东生说,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花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指导意见明确,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执行刑期延长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介绍,司法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三个“一律”促办案公开

  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强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王光辉介绍,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看,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法办案程序,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完善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出具虚假病情严肃追责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电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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