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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严格执法 宽严相济

2014年02月25日 13: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严格执法 宽严相济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负责人: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确保了刑罚执行的效果。2011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减刑案件都在50万件以上,假释案件3万件以上,还有一定数量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总体看,案件审理都能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促使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项举措确保公正

  记者:该项工作社会关注度很高,如何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从而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负责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为该项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前提。

  其次,加大减刑假释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实行阳光司法。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布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明确了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2012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开展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专项检查活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3个检查、调研组,对部分省(市)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调研。通过检查和调研,完善制度,制定措施,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第四,积极推进办案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办案质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倡导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含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建立了“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此后,北京、上海、河南等地也陆续完成建立。通过办案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部门对罪犯的全程追踪、管理和监督,既能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又能有力确保司法公正。

  机构尚不十分完善

  记者:如何为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负责人:目前全国法院专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机构尚不十分完善,不少地方的审监庭既承担刑事、民事案件的再审,又承担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任务,甚至还承担了一些其他工作,任务较为繁杂。

  同时,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不少地方法院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减刑假释庭,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浙江省杭州、宁波、衢州、湖州等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减刑假释庭。绝大部分省(市、区)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虽未设立减刑假释庭,但成立了刑事审监庭。

  “五管齐下”开展工作

  记者:结合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负责人:首先我们将尽快将指导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向各地法院进行传达,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同时,对相关违纪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教育和警示广大审监法官,以此显示对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决不姑息、坚决查处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以完善司法解释、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指导意见精神能借助上述司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进一步推动促进信息化综合办案平台建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尽早与检察机关及刑罚执行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实现网上信息录入、信息查询及网上办案同步进行,达到工作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

  第四,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拟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涉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最后,我们还将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机构,并确保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人员力量配足配强,保障该项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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