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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员工状告“东家” 每天工作12小时要补偿

2014年02月25日 15:5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在KTV上班的张某却不得不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两天继续加班,苦不堪言的他将“雇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4月,51岁的张某来到通州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聘,在公司下面的一家KTV担任工程部电工一职。原告在庭上陈诉,从入职开始到去年4月,在两年的时间里,他平均每天连续工作9小时,周六日加班,每个月只能休息4天。KTV的营业时间是中午12点到凌晨4点,张某的上班时间则是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他的工作时间被延迟,从早9点到晚9点,整整12个小时。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时间太长,不能正常休息。身心无法再负荷的他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仲裁部分支持了原告请求,要求企业补偿9000元。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将“老东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延时工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约3.7万元。

  庭审现场,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自己的打卡记录,记录上显示了自己每天的打卡时间。

  对于原告的供述及证据,被告餐饮娱乐公司并不认可。公司总经理称:“我们12点才开始营业,他9点来,就是为了蹭饭。”被告承认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管理也有问题,原告提供的打卡记录是自己找人做的,被告并不认可。

  对于是否延长工时,被告称自己执行的是综合工时,没有延长工时的行为。法官当场否认了被告的说法,“综合工时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但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就综合工时向相关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据记者了解,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被告承认原告有加班行为,但公司已经支付了他的加班费,奖金就是他的加班费。被告称:“我们也了解了一下原告的背景,他四处打工,每份工作干得都不长,离职后反告企业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庭上,被告表示愿意调解,“我们默认劳动仲裁,补偿9000元,大家没必要为这事撕破脸。”

  原告则说:“自己不会瞎要钱,2.5万元就行。”遭被告否决,调解失败。

  本案当庭未宣判。(记者严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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