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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产中介第一人案再起风云:宣判后被发回补侦

2014年02月25日 18: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2月25日电 (记者 赵小燕)曾经浙江杭州房产中介第一人、裕兴不动产老板张裕兴,25日再次站在杭州西湖法院被告席。去年8月,张裕兴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抽逃出资罪一审获刑6年,罚款80万元。张裕兴上诉后,杭州中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发回西湖法院重审。今天,西湖法院开庭重审该案后,公诉机关提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根据检察机关在原审时的指控,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陈建萍等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达人民币1612万元。郑瑛审批相关借款合同,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1171万元。程瑛参与介绍,经办借款业务,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966万元。

  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元人民币。但因缺少自有资金,张裕兴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

  随后,胡金燕将其筹措的4000万元人民币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人民币、张钟英出资40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存入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在验资完毕后,张裕兴又将上述投资款从验资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仍未补足。

  原审开庭时,张裕兴自辩称自己所做并无私心,完全是为了公司发展。他强调自己不应被指为个人犯罪,而应是单位犯罪,自己作为法人代表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张裕兴行为符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去年8月,张裕兴一审获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不过,张裕兴不不服判决,在随后提出上诉。

  张裕兴的辩护律师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认为,单位犯罪应考虑双罚制,作为公司责任人的张裕兴另还有自首情节,应当被认定。

  根据金建中的说法,2012年3月,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张裕兴就向公安机关做了如实供述,交代了系那个关借款情况、借款人、出借人及账本等。

  金建中认为,尽管张裕兴是在接到公安电话后才去交代的,但电话通知并不是正式传唤,办案人员不能用强制手段将其归案,张裕兴应当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同时,对被一审认定的个人抽逃出资罪,金建中也认为应被认定为“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

  和以往几次庭审一样,今天又有多位受害人到场,多为老年人。一位受害人向记者表示,其实自己并不希望张裕兴被重判,最在乎的还是张裕兴能还钱。

  金建中则表示,从目前张裕兴的资产情况来看,全部清算赔付后还将有1300多万元的债务。

  据了解,今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最终,西湖法院同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杭州中院因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此次庭审该案又被发回重审,到底哪部分事实不清?

  金建中说最需要查清的应该是资金去向问题,“只要裕兴的款项是用于正当经营,只要没有转移挪用,我们就应该包容他,毕竟不是坑蒙拐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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