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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时买房 分手后反目成仇上法庭争房产

2014年02月26日 10:3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同居时郎情妾意、不分彼此,分手后反目成仇,闹上法庭。以上境况正是杨毅与黄倩的经历。2月25日,这对昔日的情侣因为两套房产闹上公堂。

  杨毅与黄倩的相恋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儿了,2001年,杨毅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未婚女子黄倩,没过多久,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感情甜腻的他们还特意拍摄了结婚照一套。为了圆居住在一起的心愿,2001年11月,杨毅在缴纳了3万余元的首付款后,购买了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某小区的房子,剩余的6.8万元房款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为期15年的银行按揭手续。2002年初,杨毅拿到房屋钥匙后,与黄倩开始了同居生活。

  今年,性格不合的二人分手,杨毅外出打工,黄倩则还居住在该房屋。2010年,该房产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毅。2006年8月29日,黄倩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价格为12万余元,2007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黄倩。

  看到曾经的女友竟然拥有两套住房,杨毅有些不满,他认为,黄倩如今居住的房屋是他出资购买,应归他所有。除此之外,那套位于西固城街道的房屋,是他的父亲出资2万元的首付款,故其应享有一半的产权。于是,杨毅将前女友黄倩起诉至西固区法院,准备夺回房产。

  案件在开庭时,身为被告方的黄倩辩称,位于玉门街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属按份共有;位于西固城街道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杨毅无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毅要求确认西固区玉门街的房屋一套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系二人同居生活期间购买,且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黄倩仍在按时支付房屋贷款,故确认定该房屋为杨毅与黄倩的共同财产,杨毅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对于位于西固区西固城街道的房屋,因杨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为该房屋有过出资,故房产也不应属于杨毅。当法院驳回杨毅的诉讼请求后,杨毅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记者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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