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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无业男子扒窃57元被判盗窃罪

2014年02月27日 10:10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无业男子扒窃57元,昨日被青山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40岁的男子陈某自小学毕业后,就跟随母亲到武汉打工,做些零活,一直未婚。去年10月28日上午,陈某坐公交车到青山区,在马路边摆个摊找零活干,等了一上午没有人请自己做工。11时许,去青山区三弓路的一个菜场里,想看看能不能搞点钱花。转了一圈,盯上了买菜的李某。看到李某一边推着自行车一边买菜,每次买完菜,钱就随意地放在上衣口袋里。陈某尾随李某一段时间后,在一个鱼摊前面,趁李某弯腰挑拣鱼,用事先买来的镊子,将李某放在上衣口袋的57元扒走,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被刑拘,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不管数额大小,次数多少,都规定为盗窃罪。(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秦法)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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