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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精神病人裸体抢货车撞死路人 被强制医疗

2014年02月27日 13:37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一精神病人抢车后撞人,造成一死一伤,后经过鉴定,该精神病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此种情况,法律该如何处置?2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依法做出对该精神病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约束治疗,避免其再度危害社会,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据悉,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新乡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精神病人裸体抢货车撞死路人

  2012年10月7日凌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张某在某精神病诊所住院期间逃跑,第二天早上,赤身裸体的张某在小店镇拦截下骑电动车的崔某,他把崔某赶下电动车后,将电动车抢走。随后,张某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他又用同样的方法抢走了货车。之后,张某驾驶货车撞死了路人李某。

  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在驾驶中,其又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张某弃车逃跑,在逃跑中又抢了辆电动车。最终,民警在107国道将张某抓获。

  2013年10月18日,张某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014年2月13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申请,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张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据此,作出对被申请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释法:何为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诉法》对强制医疗作了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新《刑诉法》,专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的建议,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决定。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决定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线索提供:景永利 毛培 刘素萍)   (记者 宋向乐)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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