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反走私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售水货最高罚货值30%
中新社广州2月28日电 (程景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8日宣布,《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商品流通领域,工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查获的“水货”,除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近年“港货店”等在广东遍地开花,各类“水货”或明或暗热销,扰乱了正常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称,广东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毗邻港澳,每年查获走私案件数量占全国同期一半,案值约占四成,走私形势严峻。广东曾因走私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立法防止群体性、全民性的参与走私。
广东反走私条例对信息交流和共享、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理、基层预防走私、专业市场管理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指出,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有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对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该条例显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广告以及印制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条例规定,若广东的专业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机构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水货”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海防与打私办副主任孙晓和称,广东目前主要通过援引《刑法》修正案规定等现有法律打击“水客”走私行为,被查处的“水客”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由海关缉私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现在的广东反走私条例,“水客”行为将由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