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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门口抢夺7万多逃窜 现场丢烟头成线索

2014年03月04日 09:0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六合的刘某在一家银行门口抢了7.2万现金并逃脱,但当天就被警方抓获归案。前不久,刘某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4年零3个月。

  21岁的刘某一直没找到个合适的工作。刘某想自己创业,就找朋友借了近2万元钱。老是还不上这笔钱,刘某很着急。3月29日的早上,他向哥哥要钱用,但哥哥并没有给他。当时,他身上已经没钱了,想到自己银行卡里还有40多元,当天上午就坐车到银行,打算取出来。

  刘某坐在银行大厅的椅子上,等候叫号。他看到有一个男子,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何先生办理业务。只见柜台里面的业务员拿了好几沓子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放在柜台上。刘某心里动了一下,随后出去接了个电话。正接电话的时候,他看到取钱的男子从自己身旁经过,手上抓着一个黄色的鼓鼓的布袋子。刘某想,里面肯定装着那几沓子钱,贼心顿起,“要把那个人手上的布袋子抢走”。

  趁着何先生蹲下要打开摩托车后轮上的地锁,刘某快速从其腿上抢走布袋子,转身就朝小巷子里跑。何先生追不上无奈放弃,赶紧报了警。而刘某继续沿着偏僻的废墟逃跑,看暂时“安全”了,打开布袋子一数,里面有7.2万元。

  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有一名男子到大厅内的自助查询机上插卡。这名男子与目击者描述的抢夺疑犯很相似。同时发现这名男子还丢了两只烟蒂到银行门口的垃圾桶内。

  警方与银行联系,很快锁定了这张卡的主人是刘某,并在当天晚上将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对自己的犯罪经过一一供述。此外,经鉴定,警方提取的烟蒂上的DNA与刘某的血样DNA的基因型相同,最终认定其就是当天实施抢夺的人。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按照法律规定,抢夺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3万元。(通讯员 陆妍 记者 陈婧)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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