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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警被无罪羁押174天 11年后获国家赔偿2.8万

2014年03月04日 10:20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2002年3月29日凌晨,城关区庆阳路甘肃真爱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真爱酒城在歇业后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与酒城保安产生纠纷,陈野乔、龚如志等数十名人员于凌晨时分前往已下班关门后的真爱酒城,与酒城内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发生打斗,后致陈野乔重伤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而该案涉案人员也于案发后被全部抓获并判刑。

  酒城经理李某之友杨兵(案发时为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民警)于2009年1月22日,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该案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间,2004年12月10日杨兵因涉嫌该案包庇罪被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12月22日执行刑事拘留,2005年1月20日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撤销提请逮捕,1月29日杨兵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06年7月20日杨兵因涉嫌该案包庇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5月25日杨兵由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7月25日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07年8月8日、9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10月12日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决定对杨兵取保候审,2008年9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08年8月29日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再次以杨兵涉嫌该案包庇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14日以杨兵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于2008年11月20日退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08年12月16日杨兵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执行监视居住,2008年12月26日兰州市城关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继续将该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2月5日杨兵再次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采取取保候审,至2009年3月,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杨兵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宣判后,杨兵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杨兵就该案申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裁定撤销对杨兵一、二审有罪刑事判决,并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2月底,公安机关以杨兵不构成犯罪撤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案同时撤诉,该案最终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2012年9月,杨兵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事实并予以认定:杨兵被拘留、逮捕属无罪羁押,依法应对其被错误实际羁押174天进行国家赔偿,此外还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014年1月26日记者获悉,因该案被错误羁押174天的杨兵获得2.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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