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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村支书与其他7人未办许可证砍倒杉木获刑

2014年03月04日 10:34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支书金某等8人,为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内上千棵杉木砍伐。在生态保护检察部门的督促下,8人在重新补种树木、恢复当地生态后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

  昨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向媒体通报,2013年,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支书金某等8人,为支持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经过审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认为金某等8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环境被破坏,为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的,运用刑罚手段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要求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对被毁掉的林木进行补种,并保证存活率。最终,在生态检察干警的督促下,金某等8人补种林木3320棵,共计20亩。

  此案提起公诉后,检察部门向清镇市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鉴于金某等人已在检察机关督促下补种林木,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对8人均作出缓刑判决。对该案的办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查局副局长李维钧表示,打击生态破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恢复生态,该案既达到了惩罚破坏生态犯罪的目的,又促成修复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袁松 本报记者 杨林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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