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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需立法与治理双管齐下

2014年03月04日 13: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部集预防与制止、惩罚与教育、救助与矫治并重,既体现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还须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情况,并公布了10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精神暴力首次出现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试点法院对于家暴施暴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以避免和减少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数据显示,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的近10%。专家呼吁,反家暴法应尽早出台。

  笔者认为,在加强司法干预的同时,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完全必要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部集预防与制止、惩罚与教育、救助与矫治并重,既体现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还须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

  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令人担忧甚至可谓触目惊心,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往往被描述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几年前有一部被誉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电视剧”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曾引起观众广泛的共鸣,该剧直击国人颇为隐秘且忌讳的“家丑”——家庭暴力,诠释了这样一个道理:伤害我们最深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身边朝夕相处的亲人。安嘉和的拳脚、梅湘南的脸成为家庭暴力的“标本”。其实,现实生活中某些家庭暴力个案的残暴程度远远超过该剧所呈现的。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早已不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而成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需要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进行治理。

  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对受害人生理的伤害,实际上更是对双方精神乃至维系婚姻家庭的精神纽带的戕害。我们不能低估家庭暴力现象的震荡性的危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会以杀人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收场,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目前妇联等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看来,遏制家庭暴力的确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民间组织在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发挥国家力量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就当前社会现状而言,要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淡漠无奈的消极态度。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单纯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国外普遍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去年年底英国首次出台家庭暴力法案,第一次确定家庭暴力既包括对受害人生理上的虐待,也包括对其心理上的伤害,家庭暴力将成为一种特定的罪行,家庭暴力违法者最多可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目前我国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多属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往往只被动地制裁施暴者,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更关键的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确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补在社会管理领域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空白。此外,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

  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固然重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治理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形成社会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当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进行综合治理。有必要从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正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也不是万能的,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还是要从社会治理上对症下药。

  家庭暴力是侵蚀和谐社会肌体的毒瘤,反家庭暴力既需要加强立法,也有赖于社会综合治理;需要法律给力,也需要社会治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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