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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带人暴打“小偷”赔钱还获刑

2014年03月05日 10:17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看到自己被偷的摩托车,由此断定骑该摩托车的人是“小偷”,将其好一顿暴打,打成轻伤。昨日记者从青山区法院获悉,两男子虽说找回了自己的摩托车,但还是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

  25岁的万某和21岁的张某是朋友,两人平时总在一起玩,关系还不错。2013年6月23日早上,万某过早的时候,看到路边修理店里维修一辆摩托车,“那不是我被盗的摩托车吗”,他就过去问修理店的老板。

  修理店老板答称,是一个男子过来换锁的。万某就用自己被盗摩托车的钥匙试了试,能打开,确定是自己的摩托车。万某就在修理店的门口等取车的人,但等了很长时间没有等到。

  当天下午,万某就给张某打电话说: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在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前,让张某和自己一起去抓偷车的人。

  2013年6月24日早上6点,两人来到了那家摩托车修理店的门口等候偷车贼出现,直到中午1点30分,取车男子刘某过来骑上车就走。张某和万某两人追了100余米,追上刘某就拳打脚踢,还持钢管对刘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胸外伤,胸八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肘皮肤裂伤,左肱骨下段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两月后,万某、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万某称,他的摩托车是在2013年2月份购买的,5月份被盗。这期间,万某一直没有放弃寻找自己被盗的摩托车,但都没有抓到小偷。

  万某说:自己从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花钱买的新摩托车被盗,自己很生气。所以当再次看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就想着一定要抓到小偷。但万某只是确认了刘某骑的摩托车是自己的,并没有确认刘某是否就是偷车的人。

  经公安机关调解,万某、张某一次性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青山区法院认为,万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称:万某可先行报警,由警方查证摩托车的被盗问题,即使是小偷,也不能滥用私刑,否则就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记者 万勤 通讯员 秦法)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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