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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或新迎生育高峰 法院支招女职工“三期”维权

2014年03月07日 09:5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已经开始实施,本市或将迎来一轮生育高峰。临近“三八”妇女节,市一中院和市二中院昨天同时发布了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三期”的维权提示。

  市一中院法官张弓介绍,女职工因“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该院近三年来就受理了110余件,诉求包括索要产假工资、要求补足降薪差额、请求撤销用人单位做出的调岗决定、要求劳动关系续延至哺乳期届满等多种情形。法院梳理发现,案件中多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以2013年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达到84.2%。

  侵权类型一:孕期被“炒鱿鱼”

  侯女士2012年6月入职某服装公司,同年9月,她发现自己怀孕并伴有流产前兆。侯女士向主管递交了医院开具的需要休假的诊断证明,之后便在家休假。可她没有想到,10月份居然收到了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公司称,侯女士未履行公司的正常休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依据公司规定予以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侯女士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短信息、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表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属于旷工,最终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保存好请假材料

  张弓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需要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采用“迂回”方式,以女职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对劳动者而言,一定要保存好真实完整的医院诊疗记录和休假证明,并保存好向单位请假的书面材料或电子证据。

  侵权类型二:产后被恶意降薪

  晓彤在某知名网站担任主编,她休完产假后按期返岗工作,却发现岗位变了,工资也少了一半。该网站称,单位精简机构,晓彤原来的工作岗位已不复存在,所以需要给其调岗降薪。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网站同意向晓彤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恶意调岗要补足工资

  张弓表示,对于用人单位给“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的情形,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和工作职责的安排,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自主经营权的范围,比如企业针对女职工怀孕、哺乳的特殊生理特点而进行的善意、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工资水平也没有明显变化的,法院不宜干涉。但对于那些纯粹因女职工怀孕而以各种名目恶意调岗、甚至做出降薪决定的行为,法院将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工资。

  侵权类型三:不缴生育保险

  小李在北京一家酒店工作六年。2011年怀孕生子时,由于她所在单位没有帮她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花了几千元的生育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因为酒店没有为小李缴纳生育保险,其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用、医疗费用均应当由酒店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按照生育保险标准应向小李支付生育住院费用以及产前检查费用5000多元。

  法官说法:为省生育险支出反而更高

  张弓介绍,关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若用人单位没有这么做,则必须承担女职工的相关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履责,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单位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可能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单位要求提供相应证件材料,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各项保险申报缴纳以及申请报销手续。(记者 骆倩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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