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省将全面清理积存职务犯罪线索

2014年03月11日 14: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郑红。张由琼 摄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接受南方日报专访,他结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介绍了广东检务改革方面的进展,以及推进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他说,广东检察机关今年将继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将对历年来积存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分流办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正在年轻化

  郑红在接受采访时说,广东省去年查办了32名厅级干部,他们全部都担任过案发单位的负责人,且学历全部为大学本科以上,其中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且都有涉嫌受贿犯罪情节。

  郑红说,新领域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出现增多的趋势。除了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开发等传统商业贿赂领域犯罪仍然是高发区外,拍卖行业、出版传媒行业、烟草行业、殡葬行业、园林绿化行业等新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也不断增多。

  “我们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正在逐渐年轻化。”郑红说,我省近年来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中,35岁以下人员占有相当比例。他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现象的主体、形态、领域、手段等都在发生着明显变化;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利益链条的延展性、贪腐手段的多样性和智能性更加突出;一般性腐败问题、严重性腐败问题和深层次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与此同时,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也给反贪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郑红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工作,广东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部署要求,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进一步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检察机关将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医药卫生、食品安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活动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以及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惩治在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征地拆迁、水利建设、环境监管中的职务犯罪,坚决惩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郑红说,检察机关还将着力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能力,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举报,省检察院反贪、反渎、举报中心等部门将对历年来的积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研判和分流办理。在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预防工作成效。

  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法律监督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都披露了张海案,引起社会关注。对此,郑红表示,截至2014年1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他说,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室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切实强化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和老病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推进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法律监督工作稳步开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郑红说,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广东省检察机关正在采取措施,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法律监督。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今年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二是健全完善同步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广东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范减刑假释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程序与内容,实现对减刑假释的提请报批和审查批准(裁定)等环节的全程同步监督。三是继续推行开庭审理方式改革。四是建立特殊案件审查制度。如对提请减刑时附有立功、重大立功等特殊情节,可能导致减刑幅度超过一般规定的案件,要求相关部门对特殊情节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单独书写审查报告,报分管监所的主管领导审批。五是积极推行派驻检察室信息联网。通过建立减刑假释协办平台,及时、准确掌握服刑人员入监、考核、教育改造等全部刑罚执行情况,将监督深入到罪犯的考核管理阶段,提高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能力、监督实效和工作效率,确保减刑假释案件质量达到法律要求。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加大查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建议将“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写入法律

  “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入一个新的条款,即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派驻检察室,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其所设立的派驻检察室。”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权力运行的廉洁性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当前的基层组织中,存在两个方面的薄弱环节,需要检察职权下沉到基层。”郑红说,一是检察机关对基层组织(包括自治组织)的权力运行监督力度不够;二是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都普遍在基层设有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它们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这些单位大部分属于垂直管理,外部监督常处于虚置状态,一些地方出现了权力运行监督的空白。由于检察机关在大多数的基层没有派出机构,往往难以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鉴于此,他认为有必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有关内容,以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派记者 赵杨 通讯员 杨安琪 韦磊)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