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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餐厅多收两毛钱打官司 律师:这是顾客的权利

2014年03月11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某餐厅因采用“四舍五入”的算法,近日卷进了一个“两毛钱官司”中。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消费者张先生起诉餐厅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0.2元,并赔偿3.15元精神损失,不过法院仅支持了返还多收的两毛钱,其他诉求未予支持。

  为这点“小钱”打官司值不值?是不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记者曾试图采访当事双方,但经种种努力未果。

  多收两毛无依据

  据消费者张先生称,去年12月2日,他与家人到这家餐厅就餐,点了水煮鱼,所用草鱼重2.4斤。结账时,餐厅就水煮鱼一项收了101元。换算下来,一斤鱼约合42.083元,但餐厅菜单上标明的水煮鱼草鱼价格却是每500克(一斤)42元。餐厅多收了顾客两毛钱。

  张先生认为:“餐厅使用虚假的菜单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他因此起诉,要求餐厅双倍返还多收的0.2元,赔偿精神损失3.15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餐厅没想到会因这两毛钱被较真儿的消费者告上法庭。他们的解释是:店内“收银系统计算顾客消费金额时,采取了四舍五入的方法”。店方承认因此“出现了多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所以,该餐厅同意返还多收的0.2元钱,并向张先生口头致歉。但对于张先生的其他诉求,店方并不答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以自身收银系统设定问题作为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多收的0.2元应予返还。但餐厅点菜单和预打账单上明确显示了张先生所点草鱼的重量和单价,不存在经营欺诈的情形,因此法庭不支持张先生另外据此索赔0.2元的诉求。

  同时,因张先生未举证证明餐厅存在对其侮辱、诽谤等侵犯其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事实,所以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书面道歉的诉求,法院也不支持。

  法院判决正确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认为,商家收银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多收钱,其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此案中餐厅多收了张先生0.2元,有不当得利的行为,钱可能不多,但必须退还给消费者。

  不过,店家在点菜单和预打的账单上明确显示了其所点鱼的重量和单价,因此并不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法院不支持双倍赔偿是正确的。

  同时,由于餐厅并未对张先生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其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法院也没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黄律师认为,假如涉案餐厅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像死鱼冒充活鱼、低价鱼冒充高价鱼、缺斤短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就可以提出双倍赔偿。而新修订的《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后,将加大对不良商家的惩罚力度,经营者如果继续存在这些欺诈经营行为的,消费者完全可获得“3倍赔偿”。

  官司有积极意义

  不过,即便获得3倍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不过能赢回十来块钱。张先生为了3块多钱提起诉讼,显然不是为钱,而是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争“一口气”。这从他要求3.15元的精神赔偿额中也可以看出来,这是暗合了“3·15”。

  记者了解到,评价此案,一些人认为诉讼成本过高,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还有不少市民认为,现在有的商家为了追逐经济利益钻空子,有的采取“四舍五入法”结账,有的在公开或未告知的情况下,故意不找零。看似蝇头小利,实则有着日积月累、成百上千甚至过万顾客的累积效应。

  对此黄海波律师认为,“两毛钱诉讼”有无必要,是否浪费司法资源,确实不好评价,但起诉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这对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打击惩治不良商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从律师角度来讲,我们支持消费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对于打击不良商家、净化经营环境是有好处的。”

  维权也要理智

  像张先生这样以不计成本的方式维权,类似案例曾有不少。黄海波律师说,消费者主要是出于对商家不诚信经营的愤怒,也与我们过去法律对不诚信商家惩罚力度过低有一定的关系。经营者违法经营成本过低,甚至不会受到惩罚,那么消费者只能靠自己的行动让不诚信商家付出一定的代价。当然,最理想的是这类案件根本不会发生。而从目前看,要想减少不诚信的经营,只能是大家都能奋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黄律师也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诉讼成本”。若因诉讼受到了经济损失,那就要考虑诉讼是否必要。“其实,除诉讼之外,消费者还可通过与商家协商、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以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照样可以达到维权目的。所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智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

  同时黄律师认为,应当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并加大对不诚信商家的惩罚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使不诚信商家不敢违法经营,不敢欺诈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记者 林靖 插图 冯晨清)

  未提前告知食客

  包间费被判返还

  为庆祝升职加薪,蒋先生请同事就餐,不料结账时被告知要另付80元包房使用费。蒋先生状告餐厅“讨说法”,获得海淀法院判决支持。

  蒋先生去年8月15日中午在餐厅宴请同事。他提出到包房就餐,餐厅为他做了安排。“结账时服务员向我收取了80元包房使用费。可在我订餐过程中,他们并未告知需要包房使用费。”姜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餐厅返还包房使用费80元。

  对此被告餐厅称,蒋先生进入大包间前,服务员已明确告知需要支付80元包房使用费,该店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该餐厅还提交了前厅服务培训教材、员工培训档案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仅与该店员工内部管理规程相关,与是否提前告知蒋先生包房使用费并无直接关联性。餐厅提交的照片虽显示包房内悬挂“本包间收取80元包间使用费”的提示牌,但照片晚于蒋先生被收取包间使用费的时间。

  最终,法院确认餐厅未事先告知蒋先生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事宜,侵犯了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蒋先生失去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故判决餐厅返还蒋先生包房使用费80元。

  法官提示: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各个餐厅做法不一,因此消费者就餐前,一定要向餐厅核实是否收取包房使用费及收取标准;就餐后,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或者收据;而餐厅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应在大堂、包房内等贴相关告知或者在菜单内加以标注说明等,确保全面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以免引发纠纷。(记者 林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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