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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车失物难讨回 怒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03月12日 15:3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乘客张某将个人物品落在出租车上,因出租司机拒不返还,张某向法院起诉,状告出租车公司返还所遗失的物品。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了这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今年2月25日,原告在西城区乘坐被告单位的出租车。下车时,原告自带物品香奈儿钱包、碧玺手链和价值八千元相机遗忘在车上。下车后,原告立即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物品,但被告拒不返还。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遗失的物品。

  针对这起案件,法律人士指出,搭乘出租车即与该出租车所属公司形成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及其携带物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具有一定的提示、注意义务。如果乘客物品遗忘在出租车内,实际拾得物品的人应当归还失主,如果拒不返还,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遗失物品价值较高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追究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记者 邱伟)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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