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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盗引出保险业“暗门” 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2014年03月12日 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3月12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广东东莞的曾先生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24800元,保险生效期间,该车被盗,保险公司却只赔232309元,曾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12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曾先生于2011年初以40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小轿车,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24800元。

  保险生效期间,该车辆被盗,此时车辆已被曾某使用23个月。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而上述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1700元,在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及缺少原车钥匙的免赔率3%后,仅向曾先生实际赔付保险金232309元。

  曾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没有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免赔率条款对其作出说明;而且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为351696元,保险公司认定的实际价值过低。为此,曾先生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出险时车辆已使用23个月的事实,按约定月折旧率0.6%的标准计算,此时的车辆实际价格为351696元。因该价值高于保险金额324800元,故应以324800元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其次,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就免赔率条款作出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故该条款无效。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曾某支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该案二审法官表示,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多、篇幅长、内容相对专业,消费者往往对条款的具体内容给予的关注不足,而仅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解释。由于合同条款将直接决定投保人索赔结果,为确保投保人解自身合同权利、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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