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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特大网络贩婴黑色利益链披露:分工明确一条龙服务(4)

2014年03月13日 07: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网络贩婴利益链曝管理短板

  “这起特大网络贩婴案揭示的黑色利益链,折射出管理的短板,即对网络监控仍不够到位,法制教育仍然存在滞后环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仍待加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嫌疑人以民间收养组织的名义大肆在网络上发布非法宣传广告,实质上是非法买卖儿童,类似非法信息在网上蔓延,影响十分恶劣。

  徐宗新说,很多人不认为买卖婴儿是犯罪,甚至少数医务人员也加入到贩卖婴儿队伍中。有的婴儿的亲生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我当然有权处理,养不起或不想要了,卖给想收养的家庭,怎么是犯罪?而那些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对如何依法收养的程序不明确,认为自己花钱收养孩子,是“积德”,是为社会做好事,这种观念加剧了犯罪网络的扩大。

  据了解,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徐宗新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有了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鲜见。

  “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买卖和伤害,拐卖牟利就没有市场。”徐宗新告诉记者,只有从法律上打击贩婴案中买受人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买卖行为中的买方欲求。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也导致难以从源头上治理拐卖儿童犯罪。

  本报杭州3月12日电  

  制图/李晓军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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