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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在餐厅受邀跳舞扭伤脚索赔千余元

2014年03月13日 10:1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张先生就餐时受邀跳舞,却意外扭伤了脚,为此他将餐厅诉至法院索赔9000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判令餐厅赔偿张先生1500元。

  张先生诉称,2013年4月8日晚,他与同学在某餐厅用餐时,受服务人员邀请一起跳竹竿舞,在跳舞过程中,脚不慎扭伤,诊断结果为骨折,需要休假一个月。事发后,他多次找餐厅协商,但对方不同意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厅赔偿医疗费4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4000元等共约1万元。对此,被告餐厅辩称,张先生无法证明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是他们的过错所导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厅在引导顾客参加活动时应告知活动的风险,并提醒顾客量力而行,应对张先生参加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而张先生是成年人,也应判断自己是否适宜参加该活动,现在跳竹竿舞时受伤,本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张先生1500元。(记者 彭小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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