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私自出租房屋 丈夫索要一半租金获法院支持
2014年03月14日 09: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夫妻离婚后,房屋被判归两人共同使用。在得知前妻私自将房出租后,男子董某将前妻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给付自己一半的租金收益。近日,记者获悉,该男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男子董某诉称,2004年,其与宋某离婚,法院判定双方共同使用一处房产。此后,董某搬出,宋某独自居住。2010年9月,两人把房屋出租,租期1年。在租期届满后,宋某私自与承租人续签合同,并收取租金8500元。董某认为,在房屋出租期间,其支付了房屋取暖费与物业费,但没有得到房屋带来的收益,遂将宋某诉至法院。
宋某称,房子出租前,一直是自己居住,她每月支付董某3000元。续租前,她给了董某2000元,日后还会再给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金收入应属双方共同所有,最终判决宋某给付董某一半租金,并承担一半采暖费、物业费及垃圾清理费。(记者 杨凤临)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