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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鸿基四高管涉“非法集资”今受审 涉案超2亿元

2014年03月17日 09:41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2006年到2012年,有几百名投资者用两亿多人民币,换来手中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憧憬着有朝一日,一家名叫金源鸿基的公司上市时,赚个盆满钵满。但现在,他们极有可能血本无归。

  今天(17日)上午九点半,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梅晓春等人集资诈骗案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底是“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还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随着审判的进行,一步步厘清。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几百名投资者当初的决定也不完全是心血来潮。那时的金源鸿基,借着“创投风暴”、“PE潮”,以“首家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资银行”的身份高调亮相北京金融街,每年都跻身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还频频提及自己已在北京发改委备案,似乎非常靠谱、“钱景”喜人。那么,问题出在了哪里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指控说: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所宣称的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都是虚构的。

  主诉检察官陈禹桐: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骗这些被害人说,让他们以投资购买这些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人民币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

  公诉机关认为,梅晓春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三名高管被控罪名不同。

  陈禹桐:曹多武、梅晓冬、邹高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明知梅晓春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源鸿基一案的结果,有待法院的判决,而类似这样的风险仍然值得我们警惕。

  陈禹桐分析,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个办法虽然对于创业投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加以规定,对是否监管、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

  陈禹桐:一般正常的投资和非法集资很大的区别就是是不是真正有投资的项目,本案中的投资是并没有实际存在,其次,投资是有风险才有收益,而梅晓春等人向社会公众承诺了一个保本付息的方式,明显是违背了一般投资代理的民事的原理。任何一种向你宣称一定能保本付息并没有任何投资风险的投资活动,基本上都是以打着投资为名而非法集资为实的非法活动。

  近几年大家基本都知道了,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集资是非法的,但对于变相的非法集资,免疫力还是不够。

  陈禹桐:这些老百姓是被金源鸿基公司所打着的“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这样一些新鲜的投资幌子所欺骗,尤其是对不掌握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可能不太容易分辨这种投资活动、合法的理财活动、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区别。

  此外,一些投资人直到案发都不相信被骗,是因为他们坚持认为,既然金源鸿基有北京发改委的备案,那怎么还会有假?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这个误解害了不少人。

  刘俊海:备案只是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了应当提供的信息而已,不要把这种行为和政府的审批、政府的核准、政府的担保、政府的保证混同起来。(记者孙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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