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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 法官支招女性维权

2014年03月17日 09:4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如今,年轻人向往自由、简单的生活节奏,因此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问题也随之产生。近年,在法院受理的诸多案件中,30岁左右的女性当事人,在同居中遭遇怀孕、流产、被暴力等情形时有发生。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舒怡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告诉同居中的女性们该如何更好地维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案例一:同居期间怀孕,女方流产是否应当赔偿

  王琴和张丰曾是男女朋友,并同居在一起。2011年1月,王琴怀孕,想要结婚,但张丰不同意,并陪她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一个月后,张丰提出分手并搬了出去。随后,王琴起诉张丰,要求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0万元。

  法官释法: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故怀孕一事不应归咎于一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从协议的内容、补偿的合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仅对于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予以支持,最终酌定张丰给付王琴1万元。

  案例二: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2012年,小丽和郭伟在公司年会上相遇,而后发展为男女朋友。一个月后,两人订婚并开始同居。订婚后,郭伟赠送给小丽手表、手机、金饰等物品。2013年秋,因郭伟夜不归宿,小丽要求对方搬出住所,并终断了关系。随后,郭伟将小丽起诉到法院,认为订婚后的赠送礼物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现双方未婚,小丽应当返还所有物品。小丽则反诉郭伟,要求分摊同居期间房屋的承租费用及共同生活开支。

  法官释法:同居期间,因财产发生纠纷的情况,法院处理掌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物品在赠与时未设条件的,不予返还,如明确表示以结婚为前提,应予返还;第二,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第三,对于共同出资的财产分割,照顾妇女的利益。

  案例三:同居关系中被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明月是来北京务工的外地姑娘,在餐馆做服务员,认识了老乡大方。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明月怀孕生下一个女儿后,大方却不同意结婚,并经常酒后以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为由与明月吵闹,甚至动手。2013年10月,大方一个月没有回家,于是明月起诉要求大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费、被殴打产生的治疗费。

  法官释法:有关数据表明,同居暴力已成为投诉的新问题。而在所有的投诉案件中,受害者全部为女性。如果确实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了身体、精神方面一定伤害后果的,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舒怡法官表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尚没有较完善的制度处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相应问题,而主要采取的是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同居里的她”一旦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得到的是侵权制度下的救济。因此,女性应当了解相关法律制度,增强自爱、自立意识,莫因同居而“受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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